第八章 土地(第2/9頁)

北美解決方式依靠的是自由土地供應實質上不受限制這一獨特事實,以及缺少封建關系或傳統農民集體主義的所有殘余。實際上,對純粹個人主義農耕擴大的唯一障礙,是印第安部落的輕微問題。印第安人的土地,表面上受到與英、法、美三國政府所簽訂的條約保護,通常是集體擁有,而且經常被當作狩獵場。可由個人完全轉讓的財產不僅是唯一合理的安排,而且是唯一自然的安排,這種社會觀點與相反社會觀點間的全面沖突,也許在美國佬和印第安人的對抗中,表現得最為明顯。印第安事務專員爭辯說:“(在妨礙印第安人學習文明的好處一事上)最有害、最致命的是,他們以公有方式占了國家太多土地,以及他們有權獲取大量年金。這樣一來,一方面會讓他們有足夠的活動範圍可以沉溺於徙居和遊蕩的習慣,而且會妨礙他們學習財產是屬於個人所有的知識,以及定居家園的好處;另一方面則會助長他們懶散和缺乏節儉的習性,並滿足他們的頹廢品位。”[6] 因此,用欺詐、搶劫和任何其他合適的壓力剝奪印第安人的土地,只要有利可圖,就是合乎道義的。

遊牧的、原始的印第安人,並不是唯一一個既不理解也不希望理解資產階級土地理性主義的民族。實際上,除少數開明者外,“強悍又有理智”的積極小農,以及上至封建領主下到窮困牧民的廣大農村人口,都一致厭惡這一點。只有針對地主和傳統農民進行政治和立法上的革命,才能創造出使理性少數成為理性多數的條件。在我們所討論的這個時期,大部分西歐及其殖民地的土地關系史,便是這種革命的歷史,雖然其全面後果要到19世紀後半期才會表現出來。

就像我們已看到的,革命的首要目標是把土地變為商品。這必須打破保留在貴族領地上的限定繼承權和其他有關出售或處理土地的禁令,如此一來可使地主遭受因缺乏經濟競爭力而導致破產的有力懲罰,進而可讓更有經濟競爭力的購買者來經營。尤其是在天主教和伊斯蘭教國家(新教國家早已這樣做),必須將大片教會土地從中世紀非經濟性的迷信行為中解脫出來,並開放給市場和合理開發。大批集體擁有的土地(因而也是使用不良的土地)、農村和城鎮社區的土地、公用地、公共牧場、林地等,同樣也必須能為私人企業所用。必須把它們區分成個人用地和“圈地”,以等待他們來使用。可以肯定的是,新的土地購買者將是既有事業心又足夠認真的人,於是土地革命的第二個目標便可達到。

但是,只有當多數農民無疑將從其階層中崛起時,他們才會轉變為能夠自由運用其資源的階級,也才能自動向第三個目標跨出一步,即建立一支由那些無法成為資產階級者所組成的龐大“自由”勞動力。因此,將農民從非經濟性的束縛和義務(農奴制度、奴隸制度、向領主繳納苛捐雜稅、強迫勞動等等)中解放出來,也是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這樣的解放還具有額外而且決定性的好處。對於自由雇工來說,鼓勵追求更多報酬或受雇於自由農場的大門一旦打開之後,人們認為,他們可以表現出比強迫勞工(不管是農奴、奴工或奴隸)更高的效率。之後,就只剩下一個進一步的條件必須實現。對那些現在正在土地上耕作,而且在以往的人類歷史中都束縛於土地上的大量人口而言,如果土地得不到有效開發,他們便會成為剩余人口,因此必須割斷他們的根,並允許他們自由流動。只有這樣,他們才能流入越來越需要他們的城鎮和工廠。換句話說,農民失去其他束縛的同時,也必須失去土地。[1]

在大部分歐洲地區,這意味著一般以“封建主義”著稱的整套傳統法律和政治結構,在那些還沒有消失的地區必須加以廢除。一般說來,1789—1848年這段時期,從直布羅陀到東普魯士,從波羅的海到西西裏的廣大地區,大多是由於法國大革命的直接或間接作用,已經實現這一目標。中歐要到1848年才發生類似變化,俄國和羅馬尼亞則是在19世紀60年代。在歐洲之外,美洲表面上取得了類似成果,巴西、古巴和美國南部是主要例外,那裏的奴隸制度一直持續到1862—1888年。歐洲國家直接管理的幾個殖民地區,特別是印度和阿爾及利亞的一些地區,也進行了類似的法制革命。奧斯曼以及埃及在短時期內也這樣做了。[8]

達成土地革命的實際方法大多十分類似,除了英國和其他幾個國家之外,在這幾個國家中,上述意義的封建主義不是已經被廢除就是從未真正存在(雖然有傳統的農民共耕制)。在英國,剝奪大地產的立法既無實際需要,在政治上也不可行,因為大地主或農場主人已經融進了資本主義社會。他們為了抵制資產階級模式在鄉間取得最後勝利,進行了艱苦的抗爭(1795—1846年)。雖然他們的不滿帶有一種傳統式的抗議,反對那種席卷一切的純粹個人主義利潤原則,但實際上,他們之所以不滿的最明顯原因,純粹是想在戰後蕭條時期,繼續保持法國大革命和拿破侖戰爭期間的高價格和高地租。他們的不滿是農業的壓力而不是封建的反動。因此,法律的主要利刃轉向對付殘余的農民、佃農和雇工。根據私人和一般的圈地法,從1760年起,大約有5 000個“圈地”分割了大約600萬公頃的公用耕地和公用地,並轉而成為私人持有地,而且還有許多不太正式的法令對這些圈地法做了補充。1834年的《濟貧法》,旨在使農村貧民的生活變得無法忍受,從而強制他們遷離農村,去接受提供給他們的任何工作。而他們的確很快就開始這樣做。19世紀40年代,英國有幾個郡已處在人口絕對流失的邊緣,而且從1850年起,逃離土地的現象變得非常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