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暴風雨之來臨【蒙古入主】(第4/9頁)

虞集雲:“元有中原,置十道勸農使,總於大司農,皆慎擇老成厚重之士,親歷原野,安輯而教訓之。功成,省歸憲司,憲司以耕桑之事上大司農。天下守令皆以勸農系銜,郡縣大門兩壁皆書耕織圖。”

又於農村設“社長”。

時定制,縣邑所屬村疃(tuǎn),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以教農桑,立牌橛於田側,書“某社某人”。社長以時點視,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此在世祖初年雖有此制,惟自平南宋後,對漢人任用即稍衰,一時方務於財利之朘(juān)括,地方政事不得人。趙天麟上策雲:“至元六年,每社立義倉,自是以來,二十余年,社倉有空乏,伏望普頒明詔,凡一社立社長社司”雲雲,可見其制在世祖時即廢。又世祖紀至元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諸年,大司農司所上諸路學校數,至二萬有余,明太祖謂其“名存實亡”,良信。蓋元自吞並宋以後,即無意於漢人這所教導矣。【蘇天爵滋溪集亦謂:“農桑世皆視為具文,鄉校皆以醫蔔雜流為之師”,此則言末季至正間事。】

而開浚水利之功,頗可稱道。

其時能興水利者,以郭守敬為最著。其他如董文用之於西夏、鄭鼎之於平陽、廉希寧之於江陵、趙志之於長葛、耶律伯堅之於清苑、張立道之於昆明、王昌齡之於衛輝,成宗時皮元之於溫州、烏古孫澤之於雷州,皆因地制宜,民獲其利。

喪亂漸臻後之民主,賴以稍蘇。

惟自滅宋以後,他們意態即不同。設官分職,財務重於民事。

世祖初即位,尚多用漢人。當時如王文統、許衡、劉秉忠之徒,為之討論古今,參酌時變,定內外官秩,稍具規模。惟自滅宋以後,即一意於財利,漢人漸失職。歷成、武二宗,定制陰補官自六品以降,由省銓,先掌金谷,第其上中下,以歲月為差,至滿,始受朝命許典民政。尚書省竟為鉤考財賦之地,銓調不關白中書,以官為市,法紀蕩然。甚至一玉石之微,一弓劍之細,無不有數官以董之,名位冗雜,前所未有。

而貪汙乃為元代政治上一尋常之事件。

成宗大德時,七道奉使宣撫使罷贓汙官吏萬八千七十三人。順宗時,蘇天爵撫京畿,糾貪吏九百四十九人,竟以忤時相坐不稱職罷歸。

又元代專行鈔法。

楮鈔始行在北宋時,蜀人先有“交子”,【楮幣之行,與其時印刷術發明有關。】至南宋又有“會子”,始紹興時。金人至禁用見錢以推行鈔法。【宣宗貞佑三年,時鈔價每貫僅值一錢,乃禁用見錢,錢多入於宋。】然宋、金末運,鈔法皆甚弊。元承金制,亦專行鈔幣而錢幾廢。

其先民間尚稱便。

先造“中統鈔”,【以銀為率,名曰“銀鈔”,一貫值銀一兩,五十貫為一錠。】後造“至元鈔”,以一當五。【至元鈔一貫文,當中統鈔交鈔五貫文。】子母相權,要在新者無冗,舊者無廢。凡歲賜、周乏、餉軍,皆以中統鈔為準。【中統尋以費工本多,不印行,而至元鈔獨行。】

至其末,則鈔料十錠易鬥粟不得。

武宗時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大抵至元鈔五倍於中統,至大鈔又五倍於至元。不五十年鈔法三變,而其價亦二十五倍。【未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有罷銀鈔之詔。】及順帝至正中,又改造至正印造中統交鈔,名曰“新鈔”,二貫準舊鈔十貫。【亦五倍。】遂至鈔料十錠易鬥粟不得,而元亦亡矣。

明起,鈔法竟不能復行,而銀幣代起,亦為中國史上一重要變更。

秦漢以來,民間交易,惟谷帛與錢,無用銀之例。銀為器飾寶藏。唐代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布。而兩稅法行,令出錢。宋代諸州歲輸緡錢,故後世相沿謂之“錢糧”。【宋府庫輸入,錢、谷外為絹、綢、絲、布、茶、蠟。惟閩、廣間許以銀易緡錢。元佑會計錄:“歲入銀止五萬余兩。”】金【章宗時。】因錢鈔法弊,乃權以銀貨。繼復罷錢而專用銀鈔。【鑄銀名“承安寶貨”,每兩折錢二貫。當時俸給軍須,皆銀鈔相兼。】哀宗時,鈔竟不行,民間一以銀交易,是為後世社會用銀之始。【元貢賦仍微谷帛,成宗本紀載,歲入銀數不過六萬兩。】明初田賦亦未用銀。【惟以銀為坑冶之課。】民間交易以銀,有歷禁。然鈔法既不行,銀終起而代之。【英宗時始令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應輸米麥折銀,後概行於天下“太倉銀庫”之名,起於明之是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