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盛運中之衰象(上)【唐代租稅制度與兵役制度之廢弛】(第2/4頁)

“兩稅”制始於德宗建中元年,為宰相楊炎所創。

史稱:“肅宗至德後,天下兵起,人戶凋耗,版圖空虛。賦斂之司,莫相統攝,綱目大壞。王賦所入無幾,科斂凡數百名。廢者不削,重者不去。吏因其苛,蠶食於人。富人多丁者,以宦學、釋老得免;貧人無所讬,則丁存。故課免於上,而賦增於下。是以天下殘瘁,蕩為浮人。鄉居土著者,百不四五。炎疾其弊,乃請為兩稅法。”

其制: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人。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稅夏、秋兩征。【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租、庸、雜徭悉省。

其制簡捷明白,可以止吏奸;而未必能惠民生。

史稱兩稅制行,“人不土斷而地著,不加斂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虛實,貪吏不誡而奸無所取,輕重之權始歸朝廷。”然當時識者如陸贄等極非之。惟以救時弊,竟不能革也。馬端臨謂:“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戶賦,田之授否不常,而賦之重者已不可復輕,遂至重為民病,此自魏至唐之中葉是也。自兩稅之法行而此弊革。”可見兩稅制在當時亦自有其所以為補救之意。蓋既已不能為民制產,則視民財力而課稅,亦不失為公平之道也。

以此制與租庸調制比,租庸調制稅目分明,此則並歸一項。授田征租之制,遂變為僅征租不授田。“為民制產”之精意全失,而社會貧富兼並,更因此而不可遏。

唐、宋莊園之成立即由此。陸贄奏議謂:“疆理隳壞,恣人相吞,無復畔限。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豪強,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盧。有田之家,坐食租稅。

今京畿之內,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於官稅也。降及中等,租猶半之,是十倍於官稅也。”【均節賦稅恤百姓奏。】按:當時私租額比租庸調舊制已增到二十倍,即官稅亦比租庸調制增高。

兩種稅制下之社會經濟及其一般景況,自必激變,可想而知。又按:兩稅制戶不問主、客,惟以見居為簿,此後所謂主戶、客戶者,乃全為農田兼並下之一種新名詞。【其先則是土著與流移寄居之別。】

南宋胡宏【五峰集與劉信叔書。】論主、客戶之關系,雲:“蜂屯蟻聚,亦有君臣之義。自都甸至於州,而縣,而都保,而主戶,自主戶至於客戶,遞相聽從,以供王事,不可一日廢。夫客戶依主戶以生,當供其役使,從其約束。客戶或稟性狼悖;或習學末作;或肆飲博;或無妻之戶,誘人妻女而逃;或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買田宅三、五畝,出立戶名,便欲脫離主戶而去。”【此見客戶亦自有獨立之私產與儲蓄,並有轉變其身分之可能,如史言北宋氾(fàn)縣李誠莊客,“皆建大第高廩,更為豪民”是也。客戶可免國家之徭役,故有獻產巨室以規免役者。然唐代有戶稅,宋代有丁錢,彼等蓋仍為國家之公民。故北宋主、客戶口丁數皆分別統計。此等特以經濟上之租貸契約關系而受主戶之管束,與漢代所謂奴隸、唐初所謂部曲戶者不同。若認客戶為農奴,則失之。又莊園主亦自向國家納稅。大歷四年有“諸道將士荘田,緣防禦勤勞,一切從九等輸稅”之詔。其取利亦不過在私租重而關稅輕之間。此所謂“兼並”與“封建”之異。若以古代封建貴族目唐中葉以下之莊園田主,亦誤。】

此可見兩稅制行後農田兼並下之一種情態,若與口分、永業之制相比,自可想見世運隆汙之殊也。【北宋真宗天禧五年,主戶六百余萬,而客戶則達二百六十余萬,已幾及主戶之半數。仁宗寶元元年,主戶六百四十余萬,而客戶則三百七十余萬,逾主戶之半數矣。佃農幾常占全國戶數三分之一,則世運之慘澹可知。】

又此制因出制入,與農業經濟之情況亦不合。

農產有常額,故三年耕,有一年之蓄,以備非常;水旱荒歉,則減免田租。今量出為入,則有不顧田收,隨意加征之弊。此後租稅日重,頹勢不可復返矣。

以貨幣納稅,亦為妨農利商。

此制行,納稅人以所供非所業,必將增價以市所無,減價以貨所有。而豪家大商,積錢以逐輕重,農人將日困。楊炎此制,本以便政府,不為農民計也。【穆宗時,用尚書楊於陵言,兩稅皆易以布帛、絲、纊(kuàng-絲綿絮。)。五代時,吳徐知誥用宋齊邱言,稅收悉以榖、帛、紬、絹。於時皆稱惠益。宋代復輸錢,折變之制,大為民病。為絹者倍折而為錢,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難得,榖愈不可售。使民*糶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而民生無蘇息之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