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魯思·本尼迪克特小傳

魯思·本尼迪克特(1887-1948),本姓富爾頓,祖輩曾參加獨立戰爭。父親(Frederick S. Fulton)是一位外科醫生。魯思出生後兩年多,父親病逝。母親(Beatrice Shattuck)帶著魯思和幼妹依附外祖父母,後輾轉各處當教師。魯思自幼深知艱辛,愛好文學,中學時即用筆名安·辛格爾頓(Ann Singleton)發表詩作。

1905-1909年,魯思在其母親的母校瓦薩學院(Vassar College)學習,主修英國文學,成績優異,其作品多次被推選至Phi Beta Kappa①,並獲得獎金。由此畢業後有條件在歐洲遊歷約一年。返美後在水牛城、洛杉磯等地工作,主要當英文教師。1914年,與康奈爾醫學院生物化學教師斯坦利·本尼迪克特(Stanley Benedict)結婚。

1919年秋,魯思進入哥倫比亞大學,專攻文化人類學,其導師是美國著名人類學家弗朗茲·博厄斯(Franz Boas 1858-1942)。這對魯思一生影響很大。寫魯思·本尼迪克特小傳,不能不對博厄斯和“文化人類學”②稍作介紹。

博厄斯被譽為“美國人類學之父”,原籍德國,1886年移民美國,1896年起在哥倫比亞大學任教,1899年被聘為哥倫比亞大學第一位人類學教授。1907-1908年曾當選美國人類學會主席。從1899年擔任人類學教授起,到1936年退休,博厄斯在哥倫比亞大學講授、主持人類學的教學和研究長達37年,培養了一批人類學者,魯思是其中最出色者。

人類學原本從進化論出發,運用考古、古生物學、古地理地質學、實地調查等手段,主要考察人類的進化過程,長期側重研究人的“體質”(稱“體質人類學”)。其後逐漸擴及人種分布和習俗的研究,仍不免強調自然環境、種族、血統對人的決定性作用。博厄斯本來也是這方面的學者。1881年他在德國基爾大學(University of Kiel)取得的學位就是“自然地理學博士”。然而,畢業以後,他用了三四年間對加拿大、北美洲西北海岸的愛斯基摩人、誇扣特爾印第安人(Kwakiutl Indians)③進行艱苦調查的結果,卻對“自然環境決定論”、“種族決定論”產生了懷疑,認為:人的本質是後天塑造的,與自然環境相比,社會或文化更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他反對種族歧視,否認所謂“純粹人種”、“優秀人種”之類的說法,其著作④被希特勒法西斯列為禁書。

1901年,美國學術界確定把“文化人類學”作為“人類學”中的獨立分支學科,與“體質人類學”並列。博厄斯是這個新興學科的早期開拓者之一。歐美資本主義在全球的發展使多種文化和民族問題日益突出,大量的移民(美國尤其如此)更迫切需要制定應對多種文化的正確政策。“文化人類學”正是在這種形勢下興起、發展的。博厄斯本人就十分關注美國科學技術界中的移民問題,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魯思十分愛戴這位名師,由於她嬰兒時代喪父,有時甚至稱呼博厄斯為“爸爸弗朗茲”。1923年,魯思在博厄斯指導下完成博士論文《北美洲的守護神靈概念》,探討宗教行為中的文化內涵。論文順利通過,魯思獲得博士學位。

魯思秉承博厄斯的優良學風,畢生重視對原始文化的調查研究,認為:“這些原始文化是一個大實驗室。”“要想對文化進程有所理解,對這樣一些地區進行批判性的考察是一項基本的工作。”⑤從1922年至1926年,她對北美印第安人中的Serrano(1922)、Zuni(1924)、Ochiti(1925)、Pima(1926)等部族進行調查,這種紮實的調查研究是她後來撰寫專著,逐步形成其文化理論的基礎。

這裏,我們要插寫一段魯思的婚姻狀況。她和斯坦利的婚姻持續了16年,相互之間不乏關懷。然而,斯坦利不主張魯思有職業,更不鼓勵她的學術研究,而寧願她是“本尼迪克特夫人”。她則由於是“本尼迪克特夫人”甚至不能獲得研究資助(人們認為她理應得到斯坦利的財政支持)。1931年,魯思和斯坦利分居。從1923年起,魯思就是哥倫比亞大學的講師和博厄斯的助手,卻直到她和斯坦利分居後才獲得第一份正式教職任命:博厄斯的助理教授。

1934年,她的《文化模式》(Patterns of Culture)一書出版。在這本書中,她對新墨西哥的普韋布洛人⑥、北美洲西北海岸的誇扣特爾人、亞洲西南太平洋黑人群島中的多布人⑦這三種原始文化作了深入細致的比較研究,並廣泛運用其他原始文化的研究成果,提出“文化模式”的理論。其要點似可概括為:一,人是“社會的產物”,習俗(custom)塑造了人。她引用杜威的話說:“習俗在形成個人行為中所起的作用遠遠超過個人對習俗所能產生的任何影響”。認為:不是生物性的遺傳,而是社會的“習俗”塑造了人。說:“真正把人們維系在一起的是他們的文化,即他們所共同具有的觀念和準則”。她指出:所謂“純化的種族”,則是欺人之談。由於重視習俗,此書第一章的標題就是“習俗的科學”。似乎文化的內涵主要就是習俗,文化人類學主要的就是研究各民族社會習俗的科學。二,“文化的整合”:個人的行為可以有多種乃至無窮的選擇。“每一種文化則以最大的包容從人們的諸多可能性中進行選擇。”⑧社會通過評價等各種手段,以最大的包容,協調各種沖突,使個體行為趨於同化,“猶如藝術風格的產生和存留”。這就是“文化的整合”。魯思說:“一種文化就像是一個人,是思想和行為的一個或多或少的一貫的模式。”當然,這種模式又塑造著個體。三,文化相對主義:魯思認為:文化是一個整體,但並不排斥個體的差異。文化模式既不是凝固不變的,也不是單一的。“習俗無輕重厚薄之分。”對於個體或集體的文化變異,不論地區、種族或發展狀況,都應抱以極大的寬容和理解,在強調本民族文化的長處和優點的同時,也要承認其他民族在不同文化中發展起來的不同的價值,提倡相互交流、融合。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