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章 開庭前夕

本次烈焰法庭開庭,很有正式法庭的味道。首先辯護律師和檢控官都有了。辯護律師是曹雲和令狐蘭。檢控官是司馬落和新人王磊。司馬落之所以同意越三尺的提議介入本案,是因為小雨公然撒謊。法律確實拿小雨沒辦法,不過在烈焰法庭上辯證是否有罪和無罪,並不依靠法律。

司馬落介入的過程挺荒唐的,他不能主動介入,必須被劫持。烈焰法庭似乎沒有劫持他的意思。最後司馬落很無奈找曹雲幫忙,曹雲很抓狂,你讓我夥同烈焰法庭綁架你?曹雲在權衡之後,發了一封很中性的郵件給服務員一號。

內容:有人想成為檢控官,但是我不能說是誰,你們如果猜不到就是豬。

數個小時後,司馬落成功被綁架。綁架過程也很荒唐。歹徒打電話:我是火苗快遞,麻煩到你住宅樓下停車場拿下快遞。司馬落很無語,但也只能配合的去住宅一層停車場,然後歹徒在距離四米的情況下拿出了水果刀,司馬落很害怕的攜帶了大公文包,自己拉開車門,上了汽車後座。

三個小時後,令狐蘭和曹雲被快遞約見,攜帶了資料也很害怕的一起上了汽車。

……

曹雲醒來後發現自己在一間套房內,不一般的套房。曹雲走出門外,是一條比較狹窄的走廊。走廊走到底,入眼的是一片蔚藍的大海。

船,一艘中型郵輪,海獅號中型郵輪,掛巴拿馬的‘國企’。

一名老外女服務員站立在出口,向曹雲介紹:“本船一共一百三十個客艙,正常情況下,乘客和船員的比例為三:二。目前本船船員一百八十人,乘客數量在五十位以下。”

“什麽鬼?”曹雲納悶看服務員。

這艘郵輪竟然是正規注冊的郵輪,是三年前下水的造價高達一點五億美元的一艘豪華小型郵輪。服務員介紹,公司總部在印度的烈焰公司租借海獅號十天,目前船只行駛在公海上。

數小時後,曹雲才弄明白,烈焰法庭是公然現身。不過現身的應該都是替身。在巴拿馬等小國注冊的船只其實意思就很明顯了。公海原則,在船只上發生的案件,由船只注冊國負責調查和偵辦。

烈焰公司和船只公司達成協議,他們租船。船只工作人員什麽都別管,什麽都別問,完事後每人有一個大紅包。除了指定幾位向乘客說明的服務員之外,其他人不會和乘客進行任何交談與交流。

會議室在六層,乘客的活動空間為五到六層。烈焰公司對船只公司說明,自己公司內部要召開高級別保密的商務會議,五到六層他們使用自己的保安。雖然船只公司和烈焰法庭都心知肚明是怎麽回事,不過淡還是要扯的。

公海規矩挺多,其中有一條,如果船只懸掛兩個或者超過兩個國家的國企,或者沒有掛國企,任何國家都有權和有義務扣押船只。如果只懸掛一個國家的國企,其通行權不受除國企所屬國家外的阻撓。

問題來了,假設軍艦認為公海上某船只有違法行為,能不能登船抓人?合法登臨權有幾種情況,第一種是,懷疑有海盜。第二種,懷疑販賣人口。第三種,非法廣播。第四種,和軍艦懸掛同一國企。第五種,掛兩種或者不掛國企。

假設一名通緝犯在公海船只上,軍艦登船扣押了人,如果沒有符合以上幾種情況,這就屬於違反公約之類的,軍艦不僅要放人,而且要承擔所有損失。正規做法是通報船只所屬國,申請登船,通常對方不會同意抓人,這屬於國家尊嚴問題。正常來說,船只所屬國會聯系船只的船長,具體有什麽力度,看具體國和國情況而定。

再或者使用緊追權。緊追權非常復雜就不說了。船只遲早要離開公海,一旦進入某國海域,就可以和某國聯系,請某國協助搜船抓人,再引渡回國。

假設A國人在公海區域的C國船只殺害了B,那情況就超級無敵復雜了。理論上船旗國C國、A國、B國都有管轄權。同時要看三個國家他們的刑法是怎麽規定的。很多國家規定公海犯罪不管轄,三個國家都不管轄的話,那A就無罪。如果三個國家都管轄,並且都按照本國刑法辦事,三個國家都可以宣判A,但是A應該歸誰,那就很難說了。

如果要再復雜點,比如有國家規定,死刑不引渡,他要把A交出去之前,還必須全面審核案件,並且要求C和B國不得對A處以極刑。最後還得關心,到底給A還是給B。

事實上沒有人喜歡操這心,因為都認真起來太復雜,未必搞得定。常規做法是,C國扣押嫌疑人,調查案件,將嫌犯引渡,將資料轉交給B國。不過,C國如果和B國沒有引渡條約……

總而言之,對烈焰法庭來說,公海郵輪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缺點只有一個,需要錢,很多錢。以曹雲的認識估算,船只一共有一百三十個客房。正常一個人上船玩十天,船票大概兩萬左右。曹雲估算本案開庭費用大概在五百到七百萬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