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章 是非曲直

舉例一個據說是真實的案例:有一名在鍋爐房工作的男子,殺死了一名女子,用鍋爐‘墳’燒了屍體。警方沒有找到男子殺死女子的直接證據,只能證明女子遇害前曾經去過男子的家。男子被捕後,在警方攻勢之後,承認了自己殺人墳屍。在上庭時,男子辯稱,警方對他進行逼供,被逼無奈之下,他才胡亂承認。

由於當時警方還沒有對審問進行100%的視頻取證,法庭將案件發回,讓警方補充偵查。

而後警方技術人員在第三方監督下借用了同型號四個鍋爐,按照口供設定溫度,用豬代替屍體,進行長達六個小時的墳燒。男子口供中說明,自己每一個小時就掏出屍體看情況,所描述的情況和警方四個鍋爐的實驗基本一致。

最終法院認為,如果男子沒有墳燒屍體,是無法描述出每個小時屍體變化的細節。警方之前也不具備實驗數據條件,裁定這份口供有效。在二審維持原判情況下,男子最終交代自己殺死女子的原因和過程。

這兩者口供的區別在於,如果口供是可以憑借想像說明的,那就無效。如果口供是不可代替,那口供就是有效的。對細節描述的越到位,越符合間接證據,那口供就越難推翻。

比如甲進入乙的房間,後離開,一天後,乙被發現死亡。證明甲曾經接觸乙稱呼為間接證據,甲有機會殺死乙,但無法確定就是甲殺死乙。沒有證據證據乙沒有在法醫鑒定的死亡時間內接觸到別人。這時候甲在錄口供時候,說明其攻擊乙的理由和細節,基本符合現場情況和屍體情況,這種口供只有殺人者才能說的這麽清晰和明白。頂罪者無法說的如此詳細。這種口供就是死口供。

“範夫人,就我個人看,恐怕你丈夫的情況不太好。”

曹雲沒有嚇範夫人,對方在用範妻逼迫範十一錄了口供之後,釋放了範十一。只要稍微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範十一在這種情形下的口供是不成立的。除了一種情況,有人知道和清楚範十一做的口供內容,知道這口供是死證,所以才會釋放範妻。

諸如範妻,她只能說明,範十一和範隊合謀殺人的計劃。範十一作為合謀者之一,他能說明很多現場的細節。範十一本人並沒有判斷死口供和推翻口供界限的能力。曹雲猜測範十一的口供是非參與者能說明的口供,也是無可代替的死口供。

只要檢方仔細分析範十一的口供,將各種不可能代替的細節,細細向陪審團們說明,範十一很難脫罪。在此基礎上,範隊麻煩自然也就大了。不過範隊的律師如果實力強悍的話,還是有可能把範隊摘出去。

還有一個問題,也是最重要問題,範妻沒有能力拿出曹雲想要的律師費。

……

回到律師所已經是晚上九點,路上打包了食物,曹雲呼叫開會,大家下樓聚餐吃東西。在曹雲說明範妻情況後,雲隱:“我以為你喜歡她?”

曹雲:“不討厭不喜歡……首先此案我有個小小的問題。”

正在吃東西的高山杏,一邊對食物呵氣,一邊問:“什麽問題?”

曹雲:“兩件事,第一件事,只有我和雲隱知道,我曾經懷疑過範十一不是兇手,範十一和範隊一起合謀作案。還有誰知道?”

高山杏、陸一航、魏君一起舉手:“我知道。”

曹雲看雲隱。

雲隱無辜道:“他們問,我就答。”

曹雲:“第二件事,誰知道我要去拜訪範妻?”

大家一起舉手,都知道。

曹雲:“一個可能,南宮騰飛或者是某個律師和我一樣聰明。一個可能,律師所內有問題。”

高山杏道:“曹雲,沒有證據不能這麽說。”

曹雲看其他人,在曹雲說了那話後,大家一改踴躍吃東西的形象,變得沉默不語。氣氛完全被破壞。

曹雲道:“被人捷足先登,這筆錢肯定是賺不到了……晴子,你有什麽想法?”

晴子住在律師所內,一起蹭東西吃,不過這種場合她通常是不說話的。

高山杏用手肘頂了下曹雲:“你幹嘛?”

晴子看曹雲,很無辜道:“曹律師,難道你懷疑我?……這……如果這樣,我馬上就走。”

曹雲道:“兩個選擇,第一個選擇說明情況。第二個選擇,你隨時可以走,這是你的目田。請!”

陸一航看了眼晴子,道:“我只知道曹律師是不會亂說話,特別是這種話。”

晴子呆立,左看右看,一時間氣氛非常尷尬。

高山杏看不下去:“你幹嘛,人家好歹是律師所的老人。”

曹雲道:“我和小郭說,我立案,你們才能調查,這是規矩。我立案很麻煩,你們調查也麻煩。你就幫我看她的賬戶在近期有沒有異動。晴子,你現在編一個你賬戶異動的原因,我就向你道歉,我心理上也不想接受律師所內部有問題這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