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章 雙雙開戰

於是東城警局搜查一課和搜查三課成為被告。

因為案件已經全部移交給搜查一課,在臨時預審中,法官認同警方律師的看法,由搜查一課單獨成為被告,原本的第二被告搜查三課將不會受到本案影響。

罪名是,控告警方玩忽職守,在無法確定上泉百分百死亡的情況下,貿然做出上泉已經死亡的書面報告。這份報告將導致保險公司損失高達七千萬元。要求,警方立刻撤回死亡報告書,對上泉是否死亡進行重新調查,並且由律師跟進調查進度。

這個辦法業內有討論過,但是很偏門,搜查三課和搜查一課並不想證明上泉已死,只不過因為證據的原因必須證明上泉已死。業內很關注庭審的進展,關注高山律師所和令狐律師所能不能聯合打掉警方的鐵證。

作為被告,警方是最難受的。一方面是輿論對於他們的謾罵,鍵盤俠們認為野子肆無忌憚的騙保險金,是因為警方無能,並且警方還助紂為虐。另外一方面,鐵證如山。最要命的是,警方從正義和職業角度來說,並不希望自己和兩家律師所的官司能勝,同時也不希望自己在官司中輸了。無論輸贏以警方的立場來說,都非常難受。

警方公關關系科聯系曹雲,大概意思是,如果曹雲這邊有什麽有利推翻上泉死亡的證據,那警方也會考慮給予一定的現金獎勵,畢竟提供了重要的線索。在警方看來,最好是自己推翻自己的結論。

曹雲肯定不答應,警方現在是對手,自己不僅只是線索,證據,而是要全方位的對對手進行攻擊,怎麽可能妥協?向警方妥協,一點意義都沒有。反過來說,警方也不能妥協,他們是嚴格按照刑偵手續查驗上泉的生死。從法理和醫理上,上泉已經死了。

……

上泉真實還是詐死?

這問題也是聯合律師要面對的問題,令狐蘭口中的老五很能幹,不過一周時間搜集了無數的信息到律師所,接下去就要由兩家律師所開會研究這些信息。

令狐蘭的律師所如同戰場,三名助理律師一直在忙碌,打電話,查資料,外出尋找線索。主律師令狐蘭和曹雲已經連續工作十七個小時,除吃飯外,一直沒有休息。原因是由於司徒巖已經起訴保險公司,他手上有警方開具的上泉死亡證明,在法律效力的。

同時司徒巖再告法院,認為法院故意縱容他人對已經有定論的死亡證明進行起訴。法院召開一個臨時庭。

以二青案件來說,只要青青還在打繼承人的官司,那麽遺產就不能進行分配。

以本案來說,即使曹雲告警方的訴訟非常順利,一旦司徒巖快刀斬亂麻,兩次過庭就拿下保險公司,那麽法庭是不會顧慮到曹雲那邊的進展,會直接宣判。保險公司肯定會拖延時間,肯定會要求二審。為了讓自己進度加快,司徒巖作為學術型律師,從‘憲發’入手。

簡單來說,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比如大家熟知的通X罪和流X罪早就被取消了,假設是12月1號取消的,31號之前按照這罪名最終宣判都有效。主要司徒巖和保險公司的官司結束,曹雲和警方的官司勝負已經和他、野子無關。

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法官表達了態度,要求保險公司不得以非客觀理由拖延案件審理。這裏就要求保險公司要拿出不賠的理由出來,越多越好,每一個理由都可以擋一刀。事實有些殘忍,因為有警方的死亡證明,保險公司提不出有利的理由。

保險公司可以質疑野子之前失蹤的行為嗎?不可以,因為和本案無關。野子失蹤和上泉案有關,和野子索賠無關,除非能證明野子主觀惡意的失蹤導致了上泉死亡。

可以質疑警方的死亡報告嗎?不可以,因為民事訴訟不能質疑公權機關的結論和報告。假設懷疑公權機關走後門,可以舉報,由管這事的有關部門來查。一旦有關部門發現有後門嫌疑,那麽法庭才會暫時中止庭審,等待部門的最後結論再繼續開庭。

保險公司唯一一個辦法,就是從意外的四因素去拖延時間,意外四因素,非本意,非疾病,突發,外來四個條件。但是這純粹是螳螂擋車,只要司徒巖在法庭上要求負責上泉死亡現場警察出庭,警察必須如實的說明已經封存的報告,報告證明上泉的死亡符合四因素。保險公司是不能在本案對警察的報告進行挑刺的。因為公權機關的報告是民事中證據的標準。

按照估算,最多三到四次開庭,司徒巖就能全勝。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這個時間長嗎?不,一點都不長,因為保險公司提不出上訴的理由,上級法院就不會受理上訴。諸如刑事案,都可以以量刑過重為緣由上訴,民事案,白紙黑字寫了七千萬,不存在賠款太重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