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不想幹滾蛋!

“老實交代,有沒有這事?”

韓朝陽不敢撒謊,忐忑不安地說:“有。”

“一個公務員,一個國家幹部,一個公安民警,居然幹私活,竟然跑娛樂場所給人家彈琴,上班打混,下班打工,簡直亂彈琴!”

“是咖啡廳是西餐廳,不是娛樂場所。”韓朝陽忍不住辯解道,語氣小心翼翼。

“我說是就是!”所長怒睜著眼,額角的青筋隨著呼呼的粗氣一鼓一張,順手拿起一本《公務員法》往韓朝陽面前一摔,“看看,看看第五十三條!”

他讓看就要看,不看他真可能動手。

韓朝陽拿起《公務員法》,耷拉著腦袋翻看起來。

“念!”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括弧,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念個法律條款都念不好,還括弧,什麽亂七八糟的,這樣的人能當警察?所長越想越窩火,又扔來一份市局的紅頭文件,“再念念這個!”

“……嚴禁民警到公共娛樂場所唱歌,確需到娛樂場所的,一律向紀委、督察報備;嚴禁民警在公共浴室洗澡進包廂,確需按摩保健的,一律在營業大廳。”

這份文件上個月學習過,是市局在考評辦法裏特別增加的“三條鐵規”,領導認為社會上一些歌廳、舞廳難免藏汙納垢,在特定壞境下,意志薄弱的民警可能會“失態”,從而破壞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對於違反三項鐵規的民警,只要被發現一次,年終等級化考核獎扣除一半;發現兩次全部扣除;發現三次,其公務員考核作“不合格”處理。

考慮到這些規定可能不太人性化,為滿足部分民警的需要,領導又要求各分局開放活動室,讓愛好唱歌的民警去分局唱。

去分局唱歌,開什麽玩笑?

績效考核如同一道緊箍咒,打擊任務的硬指標壓得基層所隊喘不過氣,天天加班都忙不過來,誰敢去分局唱歌。誰真要是敢去,他的直接領導估計就幹到頭了,本人的日子一樣不會好過。

韓朝陽忐忑不安念完,小心翼翼說:“劉所,您聽我解釋,我……我沒幹私活,只是給朋友救個場,而且是下班時間,沒穿警服,他們不知道我是警察。”

“救場,到這個份上還狡辯,老實交代,有沒有收人家錢?”

“收了,那是幫同學收的,我一分沒拿。”

“收了就是收了,誰知道有沒有落你口袋,就算沒落你口袋,群眾會怎麽看,會怎麽認為?要是被上級知道,如果被媒體曝光,被群眾拍個照片發網上,影響多惡劣?”

所長砰一聲猛砸了下桌子,指著他鼻子咆哮道:“什麽叫下班時間,影響休息就是影響正常工作!要發財就不要做公務員,喜歡吹拉彈唱就不要當警察,只要在公務員序列裏,只要穿這身警服,就必須遵守上級規定!”

幫師兄救場救出這麽多麻煩,韓朝陽追悔莫及。

可是越想越又覺得憋屈,這樣不能那也不行,難道跟辦案隊的吳偉一樣吃在所裏住在所裏,難道真以花園街派出所為家?沒朋友,甚至連家都不要了,像他那麽活著有什麽意思?

再說公務員就是一職業,家裏又不只是自己一個公務員。

老爸在鎮裏當幹部,老媽在鎮中學當老師。

老家經濟發展得不太好,財政緊張,政府沒錢,老爸老媽工資被拖欠多少年,要不是老爸利用業余時間承包魚塘,要不是老媽寒暑假辦補習班,如果真像所長說得除了工作什麽都不能幹,自己別說上大學,估計早被餓死了。

幫師兄救場而已,這相當於家裏開個小店,下班之後幫著看會兒店,這也上綱上線,讓不讓人活了!

要是真管這麽嚴,那些家在農村、家人全是農民、家裏有七八畝地的公務員又怎麽辦,下班回家就不能幹活了,只能坐在家裏眼睜睜看著老爸老媽鋤禾日當午?

韓朝陽想想不服氣,欲言又止。

教導員負責思想工作,不能再保持沉默,幹咳了一聲,語重心長地說:“小韓,劉所的話有些重,但你要理解領導的心情。我知道你有想法,對生活有自己的規劃,也承認公務員上班是工作,下班就是普通公民。照理說有發揮特長、追求興趣,甚至通過勞動獲得收入的權利,憑什麽不能讓公務員在業余時間幹自己的事,憑什麽不許公務員在業余時間掙錢養家?但是呢,上級不許公務人員從事工作之外的職業,這麽做有其合理緣由,上級制定法律法規時肯定權衡過利弊,當然取利大的,所有政策出台都不可能完美,作出依據應當是當前實際。”

現在警察真是“弱勢群體”,一個不慎就會被群眾投訴乃至被檢察院叫去喝白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