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2章 隱形密使

1988年的中國,肯定是沒有《反壟斷法》的,甚至都沒有《反不正當競爭法》。

前者要20年後才立,後者也要等四五年。

不過,關於“壟斷”、“不正當競爭”這些國際貿易中可能涉及的概念,國內的司法實踐領域也已經有所涉及,而且更多的時候是靠一些臨時性的政策辦法文件來處理。

米娜在國內做生意也做得不小了,從自家當初的酒廠,到紅牛到佳得樂到肯德基,所以米娜對於國內的相關常識,還是有所了解的。

她又不是花瓶。

她只是對美國人這邊的行情,不是很懂。

顧驁就給她解釋:“我們中國人,經常把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這兩事兒,混為一談。比如虧本傾銷、惡意低價占領市場再擡價,咱中國人就覺得這事兒好像既違反了反壟斷,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好像一犯都犯。

但是在美國,壓根兒就沒有專門的‘反不正當競爭’獨立立法,人家對不正當競爭的管理,只是反壟斷的一部分,一種表現形式。

在70年代科技企業大規模興起之前,這兩個是差不多的,沒必要區分太細。不過70年代,隨著芝大那批狗幣經濟學者崛起,鼓吹科技行業的天然壟斷與‘壟斷促進科技創新’,美國人在這方面的評判,出現了分化。

對於反不正當競爭,他們管的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事兒,你傾銷了,滿足了那些陷害對手的條款了,你就算不正當競爭。

可是否‘壟斷’,評判的不再是你害沒害對手,而是看你害沒害消費者。換句話說,你就算傾銷了,逼死了對手,甚至市場占有率都100%了,但你只要傾銷逼死對手後,沒有趁著‘天下已經是我獨占的了’,重新漲價漲回來對消費者作威作福,而是繼續永遠低價下去,消費者買到的東西沒貴,質量也沒下降,消費者有實惠,你就不算壟斷。

而我們中國,目前在這方面的經濟立法,還是學的美國70年代以前的老派思維,我們重視的是企業和企業之間有沒有超限的挖坑下套,而不是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權益。”

這番話,外行法盲聽起來可能有些累,但米娜是稍微懂點行的,所以馬上就理解了。

說句便於後世人理解的、略微有點近似的例子解說一下。

比如201X年的嗶嗶打車,你搶市場的時候那肯定是虧本補貼、惡意傾銷,這沒跑了。

但是按照新的反壟斷法,這事兒不能馬上治他的罪。

因為你還不知道他靠惡意補貼戰幹死其他競爭對手後,會不會坑害消費者。

他要是不害消費者,只害對手,甚至殺對手對消費者是有利的,那麽對於逃過反壟斷制裁就有很多加分。

可是,如果殺完對手之後,真的開始猛漲管理費,打車比原先舊的線下出租車時代還貴了,大家怨聲載道,這時候你才能說他確實當年卑鄙無恥,違反了反壟斷。

這是傳統“反不正當競爭”的B2B思維,和後來的“反壟斷”B2C思維的最大差距。

一個關心弱勢經營者有沒有被坑,而另一個不管弱勢經營者的死活,只管最終消費者有麽有被坑。

當然了,也不是說“反壟斷”管得就比“反不正當競爭”寬或者窄,只能說這兩個思路各有交叉重疊、也各有額外補充。

商業現實當中,坑了對手卻沒坑消費者的情況,跟坑了消費者卻沒坑對手的情況,都是存在的。

具體到香積電、天鯤和蘋果這個爭端上,如果按照米娜熟悉的“中式只反不正當競爭、不反真·壟斷”的思路來處斷,天鯤和香積電其實是相對容易逃脫違法責任的,到時候只要承擔違約責任好了。

違約可比違法輕得多。

理由也正如剛才米娜提到的:首先,摩托羅拉的CPU,在市面上並沒有壟斷地位,英特爾就比它牛逼,市場占有率也更高。德州儀器都還沒徹底退出歷史舞台,其他還有好幾家名義上有競爭力的同行。

而香積電在加工能力和工藝技術方面,也還略遜於日本人的NEC、東芝,只是跟富士通並駕齊驅。

你要說香積電這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產業鏈上下遊延伸優勢、不正當陷害蘋果”,這是怎麽都說不通的。

老子哪來的“市場支配地位”?你特麽聯邦法院瞎啊!

可是,換到“是否侵害消費者選擇權,限制了消費者得到的服務的價格、質量、功能多樣性”這個鑒別角度,如果真的抓住天鯤、王安、香積電三家聯手的證據,蘋果是真有把握從顧驁身上撕咬下一大塊肉來的。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後世在亞馬遜上面,亞馬遜又有B2C的電商業務,也有C2C的電商業務。

當時,傑夫·貝佐斯這個沒節操的家夥,可沒少幹“看C2C的平台商家什麽東西賣得火,我們自己的第一方自營也在不抄襲不侵犯知識產權、只打擦邊球的情況下,做山寨品去賣”的事兒。而且作為亞馬遜的平台方,人家手握搜索結果排序權和廣告分配權,想讓親兒子搶幹兒子的生意還不是分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