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章 就當為國做“慈善”

國內的專利法,是84年才立法的。在此之前,國內用外國人的專利技術,大多是不給錢的(當然如果工業基礎太差、告訴你答案你都不會抄,還是要外國人技術支持,那當然會收你高額的技術服務費)

國內的著作權法,要到90年才立,貌似比專利法還晚了6年。但即使在此之前很久,國內也有向引進的外國出版物支付版權費用。

在法律之外,還有《書籍稿酬試行辦法》等行政法規和條例對版權進行臨時性保護。到80年3月——也就是八個月之後,我國也會正式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一言以蔽之,在當時的中國,對版權的保護,是優於對專利的保護的。

用外國專利不用給洋人錢,放外國電影、翻外國小說卻要給錢。

這或許是因為,當時國內的科技工作者可以主要靠單位的工資獎金生活,而文藝戰線的工作者,卻早早就依賴了稿費。所以一旦在洋人的問題上破了例,很容易出現利益分配上的疑難雜症,並且導致稿費體系的混亂崩潰——

假設引進《追捕》不用給原作者錢,那憑什麽只有你滬江電影制片廠一家引進?春城廠、京城廠看到該片火了之後,能不能也跟風翻譯一把、然後各地院線劃地自守拉幫結派?

為了維護住這個圈子的經濟體系秩序,遵照國際慣例給個幾萬美元、買斷在內地的獨家版權,相比之下社會綜合效益顯然更好一些。

當然,正如前文所說,這個時代的對外版權貿易,基本上只有“一口價買斷”這種形式,而不可能是“票房分成”。

一來外國人看不上國內的票房,二來技術上也沒法統計,很多東西也不適合透明。

半年前徐淩主導引進《追捕》的時候,廠裏跟日本人談的也是這種買斷制。

今天顧驁想跟他談,肯定也是在這個模式基礎之上。

……

或許是因為蘇萍、蕭穗等徐淩信任的中間人背書,短暫的試探交鋒後,徐淩對顧驁的人際關系網和斡旋能力,已經沒什麽懷疑了。

能出訪多次、並且在档報上發表多篇文章的人,對國家的輿論導向、審查尺度肯定是極為熟悉的,宣傳戰線上認識的朋友也不會少。

不過,談到具體的商業定價問題時。

尤其是顧驁再次介紹了他在香江的合作夥伴、以及可以提供的代理空殼時,徐淩還是提出了自己的質疑。

“小顧,這門生意,可不是你想的這麽簡單。”他抿了一口茅台,右手食指中指微曲敲擊著桌面。

“你找的那家香江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商,我看過了。你想掛靠資質當中介,這沒問題。但你以為如今的中介是賺錢的麽?不,那都是賠錢的。你指望倒賣版權賺差價,這在國內是絕對不允許的。國家不會看著任何‘撿漏’的中間商賺差價,最多只有原制片方可以賺到錢。否則廠裏就是違反了政策,將來也是會被查被處罰的。”

後世版權自由交易比較發達的年代,倒騰版權、撿漏賺差價是很正當的生意。

比如一本網文,某個版權中間商或者代理商,賭這個寫手將來會大火、他的所有作品改編權都會升值,那就先當一把“伯樂”,在對方還貧賤的時候就低價入手。等他真的火了,再把版權高價倒賣給真心想拍電影拍網劇的。

有點兒像緬甸那邊的“賭石”,玩的就是眼光和撿漏。

但是在國內,直到80年代前半葉,這種情況是絕對不允許出現的,哪怕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明文規定。

因為國內認為這是投機倒把,而且很容易催生與電影制片廠關聯的交易人、故意弄虛作假中飽私囊——

如果允許的話,那萬一制片方賣價5萬的片子,中間商轉手後再賣給制片廠,而制片廠裏有個人收了中間商的錢,騙國家說“這片子值10萬”。然後中間商就賺了5萬、還可以從這5萬裏拿一部分給國營制片廠的拍板人當回扣。

因為任何藝術品,都是無法用嚴格客觀算法來估值的。

名畫、電影、書法、瓷器……這些東西究竟該值多少錢?計劃經濟是算不出來的。

藝術天生是洗錢和腐敗的最佳載體,所以只能一刀切——只要賺差價,就不許買。任何想給藝術作品做中間商的人,只許賠本,不許盈利。

徐淩言簡意賅地闡述了政策,最後總結道:

“所以,我們國內只允許譯制片廠直接問制片方購買版權。如果非要問二道販子買,那這個二道販子也不許加價,必須是按照他問制片方買時的原價賣給我們,甚至是虧本價。如果讓二道販子賺到錢了,那就是犯錯誤的。”

聽了這話,馬風、聞鶯、顧敏、楊信四人,全部有些懵逼。

他們以為今天要白跑一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