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章 督察和母校

2007年7月,中共遼東省委發出遼11號文件,即省人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黨風監督及群眾議事機制的若幹意見》。11號文件自從唐逸提出建立群眾議事協調機制後就一直在醞釀之中,龍門滅門慘案則為11號文件的出台充當了一次助推劑。

11號文件並不是一份籠統的概念性文件,而是很詳細地對黨政監督機制以及群眾議事機制的完善提出了一個長遠的發展規劃。這份三步走的綱要中,第一步就是將督察機制和同級黨委剝離,從縣一級開始,原由同級黨委領導的督查室、原同級政府領導的糾風辦、原同級政法委領導的維穩辦等等黨風政務監督部門由原部門剝離,整合為督察局。作為反貪局的補充,督察局主要擔負監督地方機構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不正之風以及和信訪部門密切合作處理群眾上訪問題,並且依法監督處理涉及人民群眾利益和有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各種政治、經濟、民事、治安、刑事問題,確保社會穩定。

和反貪局一樣,督察局只對上級督察部門負責,督察專員的任命同級黨政部門不得幹涉。

而從八月份開始,遼東省各執法機關的各種罰單、處罰通知書上都要加印督察局的電話號碼,同樣,督察局的電話號碼都要在各政務大廳、黨政服務窗口醒目位置張貼。以往這類舉報電話通常是和歌舞廳、網吧等被密切監管的特殊服務行業聯系在一起的。

文件傳達當日,省委組織部、宣傳部等相關部門也紛紛出台措施,印發各種小冊子下發各市縣,要求各市縣深入宣傳,要令督察局的職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為基層幹部群眾接受和了解。用組織部部長張震的話說就是要讓群眾就好像“報案找公安、火警找消防”一樣地形成慣性思維,那就是“遇到不良風氣找督察”。

文件的出台和省委各部門的舉措令所有人都知道,這一次省委是動真格的了。遼東11號文件的出台在全國引起了轟動,《人民時報》發表評論員文章為遼東省委11號文件大聲叫好,任誰都知道,筆名“五谷”的該評論員一直是學院的喉舌,甚至有人猜想他就是中央辦公廳某副主任。

在隨之省督察局掛牌以及出台的《細則》中,則對督察局的工作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該細則內容達數千條,對督察局的權限以及職責進行了極為詳細的描述,和以前某些督察部門的含糊其辭可謂天壤之別。

就比如同信訪部門的合作,督察細則明確規定了上訪案件處理的時限,凡符合條件的上訪案件,每一周向上訪群眾通報案件處理進度,確需轉相關部門處理的,督察局需派出專人跟蹤進度。

又比如針對督察局可能會大量接到舉報一些公務人員工作作風態度的舉報,是以細則又規定涉及這類小案件只有實名舉報才符合跟蹤辦理條件。

總之《細則》林林總總數千條規定得極為詳實,當然,新生事物出台不可能十全十美,也只能在工作實踐中慢慢完善。

雖然督察局沒有真正的人事處理權限,但任誰都知道如果被督察局通報批評甚至警告代表著什麽。省委明確規定這些都會作為人事變動中的重要參考內容,尤其是三次通報批評會被開除公職的硬性規定,更是驚出了很多人一身冷汗。至於情節惡劣的,可能一次違規就被直接開除出公務員序列,這就是同級黨委、紀委和督察部門協調的程序了。

而在群眾議事機構的建設上,11號文件也提出了指導性的意見,規定各級人大建立常設的群眾議事機構,就社會熱點問題聽取意見反饋問題。如果出現涉及大範圍群眾利益受到損害而當地人大群眾議事機構有存根又未曾向同級黨委政府或者上級部門反饋的,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這又是一枚重磅炸彈,第一次,人大常委會及其部門不再作為黨委的附屬品或者選舉立法機器亦或群眾議事的過場機構,而是真正被賦予了責任和義務。

11號文件甚至引起了國外媒體的關注,很多政治分析員都認為這是中共新生代官員開始探索更為開明的民主政治以維護中共長久統治的信號。

……

四十八中距離鐘山後街不遠,校園占地數十畝,風景優美,條件極佳。

爬滿綠色爬山虎的辦公樓前,是花團錦簇的一塊塊草坪,黑色的思考者雕像聳立在噴泉後,令人不由自主地心神沉靜。

在辦公樓五樓的校長辦公室內,唐逸正微笑著傾聽劉校長說話,劉校長是一位年近花甲的老人,頭發花白,戴著眼鏡,學究氣質,說話倒是挺幽默風趣。

聽唐逸一再謝絕在慶典上作為貴賓講話的提議,劉校長就不強求,呵呵笑道:“那好吧,再說下去我們這教育工作者在您眼裏都成了趨炎附勢的市井之徒了吧?您說得對,您的例子沒有普遍性,太特殊,咱們還是找我這樣蕓蕓眾生裏的凡人上去講幾句,說說人生,說說奮鬥經過,這比較有意義,對孩子們也起個教育作用。您呀,是秘密武器,以後學校遇到困難,您可不能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