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5章:勝利!(第2/2頁)

第二,對患者實施手術需要同時考慮患者是否需要手術以及患者是否能夠耐受手術兩個方面的因素。在患者自身患有較重自身性疾病、營養不良等的情況下,外科手術的風險會遠遠高於內鏡治療。

第三,醫生對患者的病情及治療方案應當告知患者及家屬,但沒有規定必須書面告知,只有在患者及家屬同意手術並且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情況下才能進行手術!”

“綜上所述,我認為,急救中心醫院急診科以及李越醫生在處理本次事情的過程中,沒有犯錯。”

鑒定中心這個時候也開始點頭:“接受!”

看見鑒定中心這樣子,患者家屬頓時蒙了!

沒想到事情會發展到現在。

醫院不是應該妥協嗎?

怎麽會這樣?

就在這個時候。

最終法院判決書指出:

“根據鑒定意見,綜合考慮患者的病情發展過程、手術難度、生存率等因素,法院認為患者的死亡結果主要原因應為其自身疾病轉歸所致,亦認可承擔2%輕微責任,法院認為並無不妥。

判決醫方賠償患方各項損失2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並承擔鑒定費及專家出庭費用10000元。”

伴隨宣判結果!

頓時下面沸騰了起來!

這一次的勝利可能真正意味著醫院在醫患關系中的一次蛻變!

……

當面對醫療糾紛,希望每位醫生都能積極地去看待,一方面全面分析診療過程,差缺補漏、總結經驗;

另一方面,收集有利於醫方/患者的證據,努力說服鑒定專家、法官。

憤怒、抱怨、沮喪、推卸責任、息事寧人不能解決任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