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5章 撤區並鄉進行時【下】

“在撤區並鄉建鎮、簡政放權工作中,有五個問題必須要把握好。第一個,是關於確保人心安定、社會穩定的問題。我們認為,在這個工作盡心當中,要做到五個不變。一、包括農村生產責任制在內的黨在農村的各項現行政策不變;二、所有依法形成的經濟關系不變;三、現有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包括山林、礦產、水資源等】性質不變,區劃變動時,所有企事業單位一律按屬地原則成整體地轉移歸屬關系,凡單位、個人集資興辦的工商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公益設施形成的關系受法律保護;四、現有區、鄉、鎮幹部、職工的性質、職級、工資待遇不變【除人員分流時按政策辦理手續外】;五、村的區劃不變。為保持穩定,撤區並鄉的地方,要暫停森林砍伐、企業破產、國有集體資產拍賣的審批。暫停工商企業的紅利分配、鄉鎮以及市直部門的招工招幹等工作,以免增加人、財、物管理的難度,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如果有借改革之機浪費、私分、侵吞、損壞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的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二是合理確定鄉鎮區劃。新設鄉鎮一般以人口三到五萬,面積一百到一百五十平方公裏為宜。行政區劃確定的原則要著重考慮有利於經濟發展這一因素,如原有鄉鎮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流向、產業結構、資源分布狀況,以及交通、水利、郵電通訊等基礎設施狀況等,盡可能做到每個新設鄉鎮應有一、二項主導產業和一個有發展前景的集鎮,使行政區劃與經濟區劃盡可能一致。同時,也要根據行政區劃設置的一般原則,即考慮山系、水系的完整和行政區劃的歷史演變、群眾風俗習慣等因素,以便於管理、方便群眾,使區劃設置與群眾歷史習慣、感情、心理需求相吻合。還有一個需要明確的,就是鄉鎮區劃調整,成建制撤並,非特殊原因,不得拆散分割。”

“第三個問題,劉書記指示,是這個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給鄉鎮下放權力的問題……”

聽到這裏,與會常委們俱皆豎起了耳朵。這個事情,確實是值得特別的關注。畢竟簡政放權,和在座的諸位息息相關,搞不好原先屬於他們的權力,這一回就要讓出來了。

“劉書記指示,市直部門延伸到鄉鎮的機構可以分三種情況來對待。第一個,人、財、物、事四項權力全部下放給鄉鎮,只由市直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依法監督的部門包括財政、教育、民政、國土、交通管理、文化、廣播、衛生、司法和農口各站、所、中心等。第二個,公安、法庭、國稅、地稅、工商、郵電、農電、銀行等人、財、物、事四權以上級部門管理為主,鄉鎮參與工作指揮,幹部管理,黨團關系由鄉鎮管理。第三個,3、供銷社、糧站、食品站、信用社、商業保險等全部作企業對待,黨團、戶口關系進行屬地管理,政策上、法律上接受鄉鎮監督與領導。鄉鎮黨委政府的內設機構一般以四至五個為宜,不可過多。鄉鎮人武部接受同級黨委和上級軍事部門雙重領導,機構單設,並且要按規定配足專職人員。有關財政問題,鄉鎮政府建立一級財政,並設立金庫。撤區並鄉後,全市每個鄉鎮都要設立財政所、稅務所。劉書記指示,在現階段,財政所和稅務所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常委們面面相覷,臉上露出了較為訝異的神情。

財權人權物權事權俱皆下放,鄉鎮的權力較之以前的區公所只強不弱,至於和以前的副科級鄉鎮比較,更是天壤之別。

搞這麽大的動作,合適嗎?

大家心裏不免都升騰起一個個疑問來。雖說是試點,但步子邁得太大,能不能保證平穩過渡,就是個很考驗當政者能力的大問題了。

“第四個問題,也是很重要的,就是人員分流。一直以來,我們的幹部隊伍人員超編的情況都比較嚴重,劉書記指示,一定要利用這個撤區並鄉的機會,堅決消腫,確保機構人員精幹。當然,也要尊重歷史,安定人心,調動積極因素。總的原則是‘統一接納,逐步分流’。在合並的時候,區、鄉、鎮原有幹部職工一律由新的鄉鎮黨委統一接納下來,然後逐步做好分流工作。幹部分流,有如下幾種去向:一、安排到新設的鄉鎮部門機構。市、鄉部門在鄉鎮新設機構所缺工作人員,首先從現有鄉鎮幹部中選用。二、領辦、承辦鄉鎮企業,允許鄉鎮黨政幹部在企業兼職。三、轉移到鄉鎮舉辦的各種服務機構、經濟實體中去。四、選派優秀中、青年幹部下村任支部書記。五、鼓勵內退,允許留職停薪辦實業。六、凡屬農村臨時聘用人員的,一律給予一次性補貼辭退回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