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四章 武神三約.九空降魔

王宗超讓眾武者向他發誓,但他要的不是讓眾武者從此對他惟命是從,把他每一句話都當成真理,將他當成真神來膜拜。如果他真的這樣做的話,那最多就只能成為一個欺奪他人信仰的邪神罷了,力量雖然能夠強大一時,但終究會腐朽淪落。須知一句話:“你能很長時間欺騙少數人,也能短時間欺騙多數人,但絕難長時間欺騙多數人。”這樣的神隨著信徒逐漸覺醒流失,最終必定消亡。

所以王宗超並不需要有人膜拜他,不需要有人對他惟命是從,而是要眾人遵守自己制訂的規則。

那麽,應該制訂什麽規則呢?

“尊自然、法天地、愛家國、孝父母、敬師長、嚴律己、寬待人。上善若水,利而不爭。”

“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替天行道,扶危濟貧,除暴安良。”

“謙卑,榮譽,犧牲,英勇,憐憫,誠實,精神,公正。”

“愛憎分明,言行一致,公而忘私,奮不顧身,助人為樂,為人民服務。”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

……

當然這只是開玩笑,這些要求如果全部提出來,不消說在場至少嚇跑一半的人,就連王宗超自己都還達不到要求。

所以王宗超制訂的規則,並不嚴苛,甚至稱得上寬松。

“第一條:先誠於人,後誠於武。”

“第二條:善惡應有報,恩怨當有償。”

“第三條: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所欲,勿強施於人。”

三條規則,第一條是最先要求遵守,這裏“誠”是泛指,包括“誠信”“誠摯”“真誠”“精誠”等等意義,如果武者做不到“誠於武”,那麽無疑已經不配稱武者,但在此之前,卻需先做到“誠於人”才行。

“誠於人”,這裏的人包括自己以及他人,武者首先是一個人,而不是一具只會施展武功的機器,所以作為人,就要首先正視自己的情感、欲望與本心,正視自己對於他人的責任。

這條規則,自然排斥了為追求武道而拋妻棄兒,不管父老親友死活,不顧國家民族存亡,甚至不惜殺人練武的做法。只因無論哪一種道,都要在自己的心中放一盞明燈,指引方向,越靠近就越溫暖充實。刀劍無情人有情,為了刀劍而放棄情感才是舍本逐末。心中沒有親人朋友,也就沒有約束和羈絆,固然同樣能讓武功達到極致,但卻會迷失自己,陷自己於空虛孤寂迷茫。施展武功的是人,連自己也舍去,反倒在極致之道上落於下乘。

當然,這不要求你無止境付出,當你自認已經盡到該盡的責任,做到不虧本心,不留遺憾後,依舊可以潛心於武。如果你是一個無父無母無親無友無妻無兒的孤兒,又離群索居,與他人沒有聯系,也就對他人沒有責任,盡可以做一個一味沉迷武學的武術宅,這也不算違背這條規則。所以你如果要盡心於武,除了盡到該盡的責任外,也要盡量減少不必要的俗務俗情,比如跑去拈花惹草,但等到該練武時卻又將人家完全拋於腦後。

第一條規則,是對武者心境的要求以及武者的自我完善。至於第二條規則,則是一種基本的處世理念。其實“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也是每一個心靈不過於扭曲的人們心中的理念,但是武者卻比普通人更多一份實現它或者破壞它的能力。這條規則不要求你一定要奮不顧身去實現,但卻要求你的行為至少不能違背,做不到“路見不平一聲吼”也可以“路見不平鏟一鏟”,最起碼不能助紂為虐或者自己惡事做盡。此外,武者恩怨分明,有恩必報,有仇必償,不讓本心有虧,也不讓本心受屈,也是大好男兒應有之舉。不過相對的,這一規則依舊是前半句優先,解決私人恩怨不可有悖善惡之報。

第三條規則,則意在讓武者,尤其是強大的武者適當保持一種超然狀態,對世俗糾紛不要過分介入,同時也是保下限的。只因第二條規則雖然初衷很好,但畢竟每個時代的善惡觀、每個人的善惡觀都有不同,如果每個人都堅持自己的善惡觀,而且非強迫別人遵守不可,就很可能出現禍害天下的“正義狂”,做出強迫寡婦殉夫、失節投井之類事情。所以最好在以己度人的同時,不將自己的理念強加於人。

三條規則,在發生沖突時原則上都是前者優先。比如兩人舉刀對峙,甲正乙邪,各不相讓,這時如果甲恪守“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豈不慘哉?甲當然不會想被殺掉,難道就不殺想殺他的乙了麽?在那種情況下,自然是前兩條規則優先。

再比如第一條規則主要是“私情”,第二條主要是“公理”,之所以將“私情”放在“公理”之前,是因為考慮到每個人都有利己的天性,辛辛苦苦練來的武功,不用來為自己爭一口氣,不為自己與親友師門謀利益,卻一心一意只用在行俠仗義上是不大可能的。而且一個人待人處世也總會有遠近親疏之別,不可能奢求每個人都公而忘私,當親友與不認識的人同時落水,先救親友是正常的;當自家師兄弟犯事,偏袒自家人也是人之常情;對外時,認同自己的同胞而卻不認同外族人更是理所當然,這些都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