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2章 犯罪地理學(第2/2頁)

“從案發的時間來看,也基本能說明這一點。我們來看一下這幾個案子案發的時間,幾乎全部都是農閑季節,不是在三四月份就是在十月份十一月份,這說明什麽呢?說明犯罪分子在農閑的時候,出門打工,或者做小生意,走街串巷的,可以借助這個身份,為自己白天踩點,選定作案目標提供掩護。”

“如果犯罪分子果真是利用這個身份進行掩護的話,另外一點,也就能解釋得通了。”

“哪一點?”

“團夥作案。”

“所有的案子,都是滅門案,幾個案發現場的勘查也已經證實了,不止一個犯罪分子。每個案子,都至少有兩個以上的成年男子一起參與犯罪。所以我認為,這個犯罪團夥的幾名成員應該是基本固定的,這樣的案子,犯罪分子臨時糾集在一起作案的可能性相對不大。”

說到這裏,葉九停頓了一下,隨即又加上一句解釋。

“不是每個人都有膽子殺人強奸的。”

比如前不久葉九剛剛偵破的“孔彰團夥案”,團夥四名成員就一直都很固定,沒有什麽變化。

“最大的可能,這幾個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同鄉,或者至少是在一起打過工做過事的,彼此都很熟悉,性格方面也比較相近,所以才能糾集起來,一起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