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2章 春帆樓條約(第2/2頁)

四、鑒於倭國貧弱,一時無法湊足四千萬兩白銀的巨款,所以特準倭國先行一次性支付一千萬兩白銀,其余三千萬兩白銀一部分用倭國的礦山、土地、珍寶等支付,這部分限定在一千萬兩,最後的兩千萬兩白銀限於二十年內支付完畢,每年支付兩百萬兩;

五、為了保障倭國在此後二十年中能夠準時交付賠款,以及保證割讓給大明的礦山、土地的安全,所以倭國必須割讓幾處港口給大明以供駐軍,這些駐軍擁有在倭國海域的自由行駛權,而這些港口的建設費用、駐軍費用全部由倭國承擔;

六、倭國各處港口允許大明商人停靠經商,倭國不得幹擾;

七、大明在倭國的軍隊、商人、礦工等如若犯罪倭國無權審判,必須由大明的官員進行處置,凡是涉及到大明利益的判案必須得到大明官員的認可;

八、倭國去天皇國號,改稱倭奴國王,並向大明稱臣,此後倭國的國王以及征夷大將軍的繼位需得到大明的認可與冊封;

九、此份合約需由倭奴國王及德川家康共同簽署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