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9章 決戰鱗甲天(三)(第2/2頁)

遠東《憲法》明確規定“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在軍情緊急之類特殊情況下政府當局有權臨時征用私人財產,但是憲法也指明王室財產不在此列。極少數思想激進的青年知識分子認為這是“封建特權在《憲法》中的遺跡”,然而寇拉斯王國既然是一個君主制國家,王室財產受到特殊保護也在情理之中,絕大多數遠東民眾對此並無異議。羅蘭將“魯道夫”號派往前線,就好比一國之君捐出自己的私人財產為全民謀福利,是一種值得大書特書的慷慨之舉,但是,這並非一國之君必須承擔的義務。

正是出於上述顧慮,帕維爾元帥對渡江作戰方案稍加修改,沒有明確指出需要使用“魯道夫”號協助運輸官兵和裝備渡江,而是在遞交草案的時候當面向攝政殿下提出上述請求,這樣才符合君臣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