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6章 信用證(第2/2頁)

柳博芙畢竟不是穿越者,眼界無法與羅蘭相比,一時間難以參透“信用證”的妙處。

“這區別可大了,匯票只是買賣雙方的契約關系,銀行是契約的執行者而非監督者,匯票到期時必須無條件向持票人付款;信用證則是買賣雙方+銀行的三方關系,銀行不僅負責轉賬,對受益人的付款也是有條件的,必須對照單據監督交易的執行情況,比如交貨時間、貨物的分量、質量和規格是否與貨單所述一致,只有當收貨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並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之後開證行才付款,如果存在缺斤少兩以次充好的情況就不會兌付貨款,直到貿易雙方達成諒解。”羅蘭耐心地向她解釋。

“由此不難發現,在信用證支付模式下銀行承擔起某種程度的監管責任,可以有效防止貿易詐騙,為交易雙方提供信用擔保,相應的,開立信用證的收費也比開立承兌匯票更高,更周到的金融服務意味著更高的費用——什麽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等各種費用,花樣兒多了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