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第2/2頁)

印子錢這種東西,放得好,利國利民;放不好,民不聊生。

是以,唐朝特地在《唐六典》中規定——凡質舉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債過其倍,是利不得過五分,利不能滾利。

後明朝不但盡數沿襲前朝放利規定,還格外加了一條“違禁取利”的罪名。

到了本朝,以皇帝為首的各級文武衙門、王公大臣,都在公開或半公開地放印子錢取利,數量極為龐大。

“皇債”、“官債”、“營債”與民間的私人印子錢,種目繁多。

是以,皇帝為了便於管理,特地使人在前人基礎上,著了《大清律例.戶律.錢債.違禁取利》,規定了私放錢債不得多取余利。

不過,這律條雖是皇帝主持著的,但皇帝本人向來把它視如蔑出,所以“皇債”的取利多寡並不在《大清律例》裏。

但是,皇帝卻嚴格要求“官債”、“營債”與民間的私人印子錢等,遵守律條。違者,通通獲罪。

昨日容溫聽衛長史說,海塔把從公主府支的銀子,偷偷用於放印子錢。且貪心不足,打著恭親王府的名頭,取利幾乎與‘皇債’比肩時——便知道,她的機會來了。

衛長史經由她的授意,略施小計,便誘得海塔把放債取利的債額提至比‘皇債’還高出一分。

至於海塔為什麽不用公主府的名號,而是用了恭親王府的名頭。

大約一是覺得她這個公主過不了多久便要去蒙古,和親公主的身份在京中威懾力有限,不及王府的名頭風光好使。

二則是秉性所致,與他額娘一個德行。從來不記得,養活自己的,究竟是誰人的米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