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章 信件

《信件一》(本件為雙層防水套,外層“白兔執穗”火漆封,內層“水天一色”綿紙封。內外兩種封口完整以示未拆封。自徐州朐縣海路發往遼東大連,由港口貨運大管事親啟。無重復發件,三年內有效。)

致大連港公立轉運中心收貨部:

我於少帝九年四月十五,在朐縣偶遇北上值航的“致遠號”。經“致遠號”管事應允,預支船上部分貨品。清單如下:

琉島產芒果一箱共五十斤。

高雄產烏魚子三盒共九斤。

沉島產丁香八兩、檀根一斤四兩、水沉八兩。

番禺龍眼一袋共十斤,荔枝蜜一罐約二斤三兩。

新校對版《青州協定》、《二州新法》、《兗、青、豫、司、江、遼通法試行版》一套。

紙類:白紙加厚三尺鬥方一百頁;青玉箋五十頁;紋花箋五十頁;各色封套一百個。

提花機織布二尺,幹棉花十斤。

清單畢,共七條十六樣,約合大連物價八十三貫。請港口財務以本單為依據,前往曹氏大連塢堡支取費用。該費用計入“致遠號”本年度利潤,按規定分配。該清單在內務處留有副本,將在年底與大連塢堡的賬目進行查對。

感謝諸君遵從律法,勤勉為民。

曹生(此處加蓋“曹生印”、“遼東華公印”和“水天一色”圖章)

少帝九年四月十七日

《信件二》(本件為雙層牛皮紙套,經過海軍通用密碼本加密一次,外層“白兔松嶽”火漆封,內層“魚逐飛鷗”綿紙封。內外兩種封口完整以示未拆封。自徐州朐縣發往大連、威海、高雄、沉島、海口,一式十份,由海軍下轄各護衛隊隊長親啟,並通報海軍總部。加急件,有效期十八個月或至徐州有關律法發布。)

致海軍值航各部:

自少帝九年元月,徐州全境已納入曹氏版圖。然徐州尚無新律,故以行政命令暫代。我以嶺南王、遼東主、曹氏海軍之創始者兼最高統帥的名義,發布以下六條命令:

第一,自收到本件起,途徑徐州沿海(包括瑯琊、東海、廣陵三郡)的部隊,停止對徐州境內船只的主動劫掠行為,以及借用“護航”名義的勒索行為(獲利超過對方船載貨物價值的一成則視為勒索)。

第二,自收到本件起,海軍與徐州沿岸居民之間的沖突將視為內部矛盾。請各軍停止私下尋仇行為,脫離接觸,等待各地執法官員抵達後提交公訴。

第三,自收到本件起,海軍各部可視情況與徐州沿岸居民進行友好性接觸。允許對徐州船只和徐州沿海居民使用“曹氏海軍”的名號。但請注意,一經亮明身份,部隊便對有關船只、居民、海域負有保護、巡查的義務。請諸位自覺遵循《軍民相處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凡涉嫌人口販賣、軍械運輸、殺人越貨的船只、人員,不在以上三條保護之內,請海軍各部在能力範圍內繼續予以打擊;非徐州和我境內、而通過徐州海域的船只,不在以上三條保護之內,請海軍各部在能力範圍內對其進行搜查。

第五,請海軍各部上報徐州沿海的地形與停靠條件,以供港口建設之用。

第六,因我境內海岸線擴大,請海軍本部指揮各分部,擴大今年的海軍招募人數,並組織優秀退伍老兵回軍擔任教官。同時,向所有在勤、輪值、休假中的海軍士兵開放“轉入徐州港口駐軍”的申請,原籍徐州,或有配偶原籍為徐州者優先。

命令完畢,即刻生效。

感謝諸君浴血奮戰,保家衛國。

曹生(此處加蓋“曹生印”、“遼東華公印”、“南島大憲印”、“華夏生我海禦萬敵”海軍大印)

少帝九年四月十七日

《信件三》(本件為雙層防水套,外層“白兔執筆”火漆封,內層“十萬大山”綿紙封。內外兩種封口完整以示未拆封。一式三份,自徐州朐縣發往交州番禺、蒼梧郡、郁林郡,由各護林組負責人和郡縣長史傳閱後,摹寫副本張貼於告示處。本件為行政建議,有效期直至有關律法發布。)

致長江以南林區各官吏、部落和獨立狩獵者:

越是長壽的動物,其數量越不容易補充。一旦過度捕殺,輕易就會導致滅絕。象就是其中之一。且我本人一向反對為了追求奢侈而進行獵殺。

本次我在旅行途中,發現有大量象牙制品從交州流出,對此,我深感擔憂。希望各林區做好象群繁殖季節的禁獵工作。且我誠摯地向諸位狩獵者建議,不要捕殺帶仔的母象,以維持住象群的數量。

諸位狩獵者,焚林而田,則天降幹旱;竭澤而漁,則明日無魚。山林鳥獸,乃林區子民衣食父母,非牟利之具,轉瞬可拋。切切。

曹生(此處加蓋“曹生印”、“南島大憲印”、“交州南先蠻百部共認之首領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