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四章 死刑!又來了一個死刑!(第2/3頁)
“同時在財產的分割方面,根據我方調查的證據,在兩人作為夫妻關系中,劉學偉和謝麗蓉,一共獲得共同財產五十三萬六千七百八十四元。”
“其中,有將近四十萬元,在謝麗蓉那裏。”
“在本案當中,謝麗蓉嚴重違背了婚姻的事實,不僅僅是出軌。”
“而且在出軌後,面對著劉學偉提出的,要求償還夫妻共同財產,竟然有著故意傷害,甚至是殺死自己的丈夫的主觀行為。”
“這種行為是什麽?”
“這種行為已經存在著故意殺人的動機了。”
“從法律上講,謝麗蓉的這種主觀動機,和造成了劉學偉的死亡兩者之間有著因果上的關系。”
“從夫妻關系和婚姻關系上來講。”
“謝麗蓉在婚姻中存在著重大的過錯。”
“基於這一點我方要求謝麗蓉凈身出戶,並且歸還夫妻共有財產。”
“另外,對於謝麗蓉和劉學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一孩子的情況。”
“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我方申請由我方受害人當事人的弟弟,劉學志作為主要撫養人。”
“原因如下:”
“第一,謝麗蓉在與劉學偉的婚姻關系當中,存在著重大的過錯。”
“第二:根據我方的調查,能夠看得出謝麗蓉對於與劉學偉所生的孩子,並不好。”
“這種不好不僅僅指的是生活環境中的不好還有態度以及精神上的不好。”
“作為一個母親,謝麗蓉完全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義務。”
“甚至直接將孩子交由自己的母親撫養,並且利用孩子來與劉學偉的家人進行財產上的談判,有想要轉移撫養權的主觀想法。”
“從這一點上來看,謝麗蓉完全是將孩子當做了一個謀財的手段,當做一個從劉學偉家人那裏謀取財產的物品。”
“基於這一點,我方認為謝麗蓉作為母親,完全不合格。”
“基於以上原因,我方申請判定劉學偉的弟弟劉學志,作為孩子的主要撫養人。”
“……”
蘇白的訴訟申請,全部是按照,劉學偉的家人們的委托申請來進行陳述的。
當然,這些訴訟申請,有法律依據。
這個案件,只要謝麗蓉被判了刑,那麽作為在婚姻中存在著重大過錯方的人員。
是極有可能被判定凈身出戶,以及剝奪撫養權的問題的。
至於離婚……離婚是肯定要離婚的。
法院的判決,作為司法判決,在某方面遠高於行政。
即使是謝麗蓉不被判刑,只要存在著這種主觀傷害的動機,那麽在司法上也完全有可能判決離婚。
陳述完畢。
蘇白微微擡頭看向審判台。
審判長席位上,胡玉祥作為本次案件的審判長。
在聽完蘇白的訴訟請求,微微點點頭。
這一次,蘇白的訴訟請求都是正常的訴訟請求,並沒有不合理的地方。
說白了……
在這個案件中,唯一需要討論的就是,謝安作為殺害了劉學偉的兇手,要不要被判決死刑。
至於其他的……比如說謝麗蓉,要不要被判刑期,在婚姻中有沒有重大的過錯。
這些情況都是肯定的。
不需要做太多的討論,因為沒有太多討論的必要性。
而謝安要不要判死刑這一個問題,說實話,這個問題比較的嚴肅。
為什麽這麽說?
因為一審判決死緩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謝安有著自首的行為並且有著諒解書。
可是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是怎麽一回事?
現在整個案件都已經很清楚了,是一件合謀性案件。
所以從這一點來說,謝麗蓉出示諒解書這一點,是有著主觀的故意性的。
或者說,出具諒解書只是他們謀劃中的一個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屬於違法行為。
因為從他們的主觀上來講,他們是要實施犯罪行為,所以在整個過程中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並且他們這是屬於什麽?
屬於卡法律的bug!
這一點肯定是不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同的。
尤其是在進行合謀性殺人的情況下。
所以……
從這些情況來看,對於謝安的判定也顯而易見了起來。
那就是肯定不能支持一審的判罰結果。
不支持一審的判罰結果,最終的結果會導致什麽?
最終,是很有可能判決死刑的。
這一點……在剛剛公訴人推薦刑期的時候也已經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並且公訴人剛才在陳述案件的具體細節的時候,推薦刑期推薦的就是死刑。
那麽……在這種情況下。
這個案子,最終的結果很明顯。
那就是——判決謝安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