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一章 庭審反轉,喬丹的名字是不是叫“喬丹”?(第2/3頁)
“我方認為,依照法律來講,公民應當享有姓名權。”
“可是原告方當事人是我國公民嗎?他並不是我國公民,所以他並不享有我國的姓名權。”
“以上這一點,我方認為原告方陳述的內容應當予以駁回。”
在張遠陳述完畢的時候,蘇白舉手示意:“我想請被告方能夠清楚一點。”
“關於姓名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麽,其意義是什麽。”
“其意義就是被公眾和大眾所熟知的標識性。”
“喬丹這兩個字在媒體和公共群體的認知中是什麽?”
“是國外球星,也就是我方當事人。”
“所以在這一點上,我方為什麽不能享有其姓名權?”
“並且,被告方依據的是民法通則,我方依照的是民法典。”
張遠還想要進行反駁,可是卻被梁有成敲響法錘打斷。
“被告方先暫停一下陳述。”
“在這裏詢問被告方一個問題,被告方不認可原告方當事人享有姓名權。”
“除了依照民法通則第99條,還有什麽其他的司法解釋沒有?”
張遠聽到審判長的詢問,搖了搖頭:“我方沒有其他的法律解釋。”
“但是我方認為姓名權,是我國公民才享有的權利。”
“好的。”
梁有成點了點頭:“關於原告方當事人是否享有喬丹姓名權。”
“原被告雙方已經陳述完畢,對此合議庭需要進行合議。”
“現進入休庭!”
伴隨著法錘敲響進入休庭階段。
蘇白聽到休庭的法槌聲響起,心裏輕呼口氣。
現在休庭,進入合議。
那說明審判長對於原告方,也就是他剛才的陳述有著一定的傾向性。
否則的話,在剛才就直接進行駁回了。
根本用不著再休庭進行合議商討。
因為在一審和二審的過程當中,李涵請的委托律師也提到了相關的內容。
不過卻被法院方面直接駁回。
只要進入合議,這個案子的問題,就不算是很大。
至少可以確定的是,審判長在這一個觀點上有著相應的傾向性。
只不過,相比於原告方席位上的輕松。
被告方席位上,張遠和肖有志的表情卻顯得有些凝重。
在一審和二審的時候,審判長可沒有就相關問題進行合議啊!
可是現在……怎麽突然要進行合議了?
難道要采用原告方的陳述了?
想到這一點,張遠和肖有志兩個人不禁對視了一眼。
都能從彼此的眼神中看到一絲的凝重和擔憂。
這種凝重和擔憂與庭審一開始利用詭辯進行反駁的輕松感,形成了劇烈的反差。
場外,直播庭審的觀眾們對於這一次合議而後進行的判定,也好奇了起來。
紛紛開始猜測最後會如何進行判定。
如何確定喬丹是否擁有喬丹的姓名權。
不過,評論區也有人陳述了這種類似的案例。
在以往有不少的商標販子,會在某某人出名時搶注其姓名的商標。
用以進行牟利。
後來在商標法進行相關的規範當中,有一個商標販子注冊了某某名人的商標。
最後被告上法庭,判定商標販子知法犯法,並且判定其商標違法,予以駁回。
這種案例與其類似,但是喬丹的確不屬於國內公民。
所以針對這一點,評論區很多律師也不能夠確認審判長,最終會采用哪種法律解讀。
不過,有一點可以確認,那就是如果采用了原告方的陳述。
至少在搶注商標上,會減少很多不法的商標販子。
更加規範了商標法的執行以及具體內容。
直播間的彈幕有不少的律師都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各方面都總結的非常到位。
與此同時。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室。
此時的林海心裏面略微的有一絲不太妙的感覺。
因為他心裏面也清楚,如果審判長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場就會依照相關法律進行駁回。
可是現在進入合議……那麽明顯是對這一點有爭議,有著不同的看法。
怎麽說呢……
對於這種情況,林海也擔憂審判長會采納原告的說法。
林海心裏面很擔憂,可是徐飛卻表現的很興奮。
因為……他不懂法律,認為這次庭審,法務部門人員表現的還不錯。
正在心情愉悅的和林海分享著自己的看法。
“這一次,你們法務部門表現的不錯嘛。”
“現在進入休庭合議,是不是等到開庭以後就可以宣布駁回原告方的種種訴訟請求了?”
“可以!”
“做的非常不錯。”
“我原本還在跟董事會表示著,還要再繼續打商標官司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上市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