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七章 庭審:被告人的法庭質問,證據!證據!還是證據!(第3/3頁)
沉默了幾秒,姚晴點了點頭:“是的。”
“那你是否看到了黃雪梅投毒的過程或者知曉具體的案件細節?”
“沒有。”
兩人再次一問一答,在這次提問結束後,萬向東看向審判台席位:
“審判長,我的詢問完畢。”
“嗯,那繼續對黃雪梅的無罪辯護,做陳述吧。”
“好的。”萬向東點頭:
“審判長,根據我剛才的詢問,已經清楚的表明了這個案子的相關情況。”
“剛才證人的陳述,是依照著自己的主觀,認為黃雪梅對朱蕓投毒了。”
“但是在本案當中,無論是其室友的口供還是化學品的來源都不能夠證實黃雪梅進行投毒了。”
“原因如下:”
“從證據的角度來講,黃雪梅的確表現出了對於朱蕓的敵意。”
“可是,從另一方面來講,表現出敵意,說過我想殺死她,難道就是真的想殺死她嗎?”
“不一定,只是可能在嘴上這麽一提,不能作為判斷主觀的依據。”
“另外,剛才證人的口供已經描述的很清楚了,並沒有發現黃雪梅進行投毒的行為細節。”
“那麽從這一方面來講,證人的口供只是提供一個大概的可能性,並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也就是說在判定方面不能采納證人的口供。”
“另外檢方提出了黃雪梅從實驗室中帶出化學品與朱蕓身上檢測出來的化學品一致。”
“可是這一點能夠說明什麽呢?”
“說明黃雪梅有嫌疑?”
“對,沒錯,黃雪梅的確有著巨大的嫌疑,可是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是完全不一樣的。”
“黃雪梅從實驗室帶出化學品,她有沒有投毒?”
“誰能夠證實她投毒了?”
“有沒有人能夠證實或者是有沒有人親眼看到了,並且具有客觀事實依據說明黃雪梅投毒了?”
“並沒有!”
“那麽從這一點來講,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就證明黃雪梅進行投毒,想要故意殺害朱蕓。”
“就表明黃雪梅投毒想要殺害朱蕓,這完全等同於在捏造事實!”
“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是什麽?”
“是證據!”
“沒有客觀的事實證據,憑什麽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沒有任何的法律法規,有著這麽一條的規定,來去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相關規定:”
“判定犯罪嫌疑人需要依靠足夠的客觀事實證明有罪。”
“現在的情況是並沒有客觀的事實能夠證明黃雪梅投毒。”
“基於這一點,我方申請駁回檢方的訴訟申請。”
“請求法院判定我方無罪!”
說白了,萬向東的觀點是,縱然有懷疑的可能性,縱然所有的犯罪嫌疑都指向了黃雪梅。
可是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那麽就不能判定黃雪梅有罪。
從以上的論述中,能不能夠判定黃雪梅有罪?
不能!
這也正是蘇白所擔心的一個情況——缺失直接證據。
如果想要拿直接證據來進行證明,說實話真的很困難。
因為通過目前的情況來講,檢方並沒有掌握直接的目擊證人或者是其他直接證據。
這裏的直接證據表明的是案件的細節,投毒的具體過程。
可是能不能夠從側面證據進行判定?
也可以!
所以在萬向東表達完無罪的觀點後,蘇白作為控告方,同樣舉手示意。
想要從側面證據來對黃雪梅進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