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章 當庭質問!(第2/4頁)

“好的審判長。”

蘇白點頭,將自己面前的庭審材料簡單的整理過後,緩緩開口:

“審判長。”

“我方訴訟請求如下:”

“一:我方認為一審判決判處我方七年有期徒刑,不合理,這判決完全違背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權益,侵害了我方的法律權益,我方不服從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

嘶……

蘇白的第一句話一出來,庭審現場靜了數秒。

不是……你申請撤銷一審判決,沒有任何的問題。

申請無罪,也沒有任何的問題。

可是你後面這話是什麽意思。

完全違背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權益……?

這話說的……有點大了哈……

你這就算是先前把審判員送進去了……

但是也不能當庭說這種話吧……?

審判台上的江河濤眉頭微皺,沒有說話。

蘇白注意到了庭審上的變化,不過不是太在意,他這麽說,當然有著自己的打算了……

這只是為了後面做鋪墊而已。

審判長沒有喊停。

那麽說明這麽說問題不大。

蘇白繼續開口:“審判長,我方訴訟申請陳述完畢。”

這個案子說白了。

委托只有一個。

那就是做無罪辯護。

法律一般在庭審上,會偏袒於死者一方。

這也是做無罪辯護的難點……

但實際上,如果真的要根據法律的嚴謹性來說的話,王明軒只有人道主義上的賠償。

連法律意義上的賠償,都可以申請判定不存在。

並且。

這人道主義上的賠償,也還是主要看王明軒的個人意願。

咚咚咚!

在蘇白陳述完以後。

江河濤敲響了法槌,看向了檢方席位:“現在請檢方進行陳述,訴訟申請。”

呂紅梅朝著蘇白的方向看了一眼,緊接著聲音平淡開口:

“審判長,我方申請駁回訴訟方的訴訟申請。”

“我方認為,在這起案件當中,王明軒有明顯的過錯。”

“根據案件的整體過程來看。”

“王明軒在拉貨過程中,偏離航線,並且在預見受害人林秀有跳車行為的時候,沒有及時的進行阻止。”

“已經明顯的構成了過失犯罪。”

“我方認為,一審的判定合理。”

在聽到呂紅梅的陳述以後,蘇白:????

不是,你這話是什麽意思……?

你知不知道你在說什麽?

什麽叫做在預見受害人林秀有跳車的行為,這預見是你自己臆想的嗎?

庭審最重要的是什麽?

證據!

證據!

還是他媽的證據!

你不表明證據,隔著胡扯呢……?

虛空預見?

蘇白舉手:“請問檢方有能夠出示林秀跳車行為,我方當事人王明軒有明顯的預見行為嗎……?或者說,檢方為什麽認定我方當事人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陳述完畢。

蘇白看向檢方席位。

呂紅梅在聽到蘇白的提問的時候,不假思索開口: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蘇白:????

這個一審的律師的回答……?

這是一審的公訴律師的話,那麽他可要懷疑一審的判決是不是有什麽問題,提起審查監察程序了……

“請檢方回答我方正面提出來的問題。”

“檢方認定我方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是通過哪一點來認定的。”

“法律上,對於過失犯罪的清晰定義是,過失致人死亡,是指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以及過於自信造成的過失致人死亡。”

“前者指的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致他人死亡的結果,由於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後者指的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

“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同樣歸類於過失致人死亡。”

“但是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於其他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他人死亡的,屬於意外事情,行為人不負有法律責任。”

“以上。”

“是針對刑法規定地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律適用解讀。”

“我想請問檢方,你是根據哪一點來進行判斷,我方當事人,過失致人死亡的……?”

蘇白直接攤牌。

不和檢方再繼續啰嗦了。

既然對方一直答非所問,藏著小心思,那麽自己直接攤牌,省的麻煩或者出現什麽其他情況。

呂紅梅在聽到蘇白的陳述以後,嘴角微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