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章 名場面,質問審判人員!(第3/3頁)

暗中的違法錄音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可以不當做庭審證據。

但是正常的通話錄音是成立的,可以當作證據使用。

在蘇白提交完錄音證據以後,審判長周強勝查看了證據中的詳細內容。

內容:

何輝:“你這邊已經委托好律所的嗎?”

“庭審需要委托律師,如果你這邊需要的話,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法院方面會進行安排。”

剩下的就是楚磊的說話內容了。

通過這內容來看,的確沒有什麽的大問題。

所以蘇白在當時告訴楚磊,這個證據不算是證據,而是對楚磊進行簡單的問詢。

其關鍵點在於。

回避事項。

何輝的問詢,可以用來申請回避!

雖然沒有實質性的證據可以表明何輝直接開口向楚磊推薦律師和律所。

但是作為委托律師,具備著質疑權。

同樣,對方也沒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對方沒有這個心思。

有這一點兒就夠了。

周強勝在查看完蘇白提交的證據以後,又將其交給了何輝。

何輝臉色不是太好看,看向蘇白的席位,開口:

“這個通話記錄,只是我單純的詢問楚磊有沒有委托好的律所,沒有的話,法院這邊可以進行安排。”

“並且根據錄音的內容,沒有證據可以表明,我為本案當事人推薦律師和律所。”

“這件事情的本質,是我想讓當事人進一步了解庭審的情況,以及好意的提醒。”

“駁回回避請求,庭審繼續。”

蘇白:???

硬剛是吧……?

可是駁回不駁回請求,和你有什麽關系……?

“那我請問審判員,為什麽要通話我的當事人,詢問其有沒有委托好律師?”

“在我方提交訴訟申請的時候,上面應該寫明了委托方的律所和律師吧?”

“難道何審判員沒有注意到或者是沒有看到嗎?”

“請問何審判員,你有沒有證據能夠表明,你的出發點是好意的,而不是想讓我方當事人更換律所和代理律師?”

“同樣,最後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何審判員憑什麽駁回我方的回避申請?!”

“根據刑事訴訟,回避程序,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和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

“審判長以及審判人員,無權決定是否進行回避。”

“我想請問審判人員,決定回避,是你們合議庭成員集體研究決定出來的決定嗎?”

“如果是的話,那麽做出來這個決定的依據是什麽?是根據哪一條法律法規來進行的……?!”

“法律的解釋權,難道不屬於法律的定義,而在審判人員的手裏嗎?!”

“我想請合議庭成員,正面回答我這個問題!”

蘇白說完,目光直視審判台席位上的三位審判人員。

周強勝:???

張廣全:???

何輝:?!?

庭審現場人員:???

讓蘇白擔任委托人律師,真的是難纏啊!

何輝有些頭疼,他知道蘇白難纏,但沒有想到這麽難纏!

這也確定他一開始思路的正確,那就是不要讓蘇白擔任楚磊的委托律師……

只是可惜……

這件事情沒有辦成,導致了現在搞得這麽麻煩。

不過……

誰能想到蘇白真的敢當庭硬剛合議庭的審判長和審判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