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章 規矩(第2/2頁)

“以後官府中做事的,主要有三種人:官、吏和差。官由上級任命,到了地方增錢糧、富百姓、醇風俗、靖地方。吏則由官府雇傭,依官命和州縣條例做事。如果條例講的不清楚,吏不得自專,必須上報官得到官命才可以。差則是由於官府短期缺人,從地方依民役短時抽調。如果百姓的役期都已經服滿,或者地方百姓不符合要求,也可以雇傭。”

“差必須是短時間的,如果長時間需要人手,就要增加吏額,不許以差代吏。官和吏的區別,就是官奉上命行事,吏則是依條例行事。一州一縣的條例,吏不可以違反。但縣的條例管不到知縣,州的條例管不到知州,知州和知縣這些州縣主官,是不受條例制約的。”

“官必須嚴格執行回避法。不得在本縣在為官,不得在本州為官,不得在治下有產業,也不許親朋在治下有產業。凡是親朋有產業與職權有牽連的,必須自己提出來,及時回避。不回避的,若是查出來一律嚴懲!吏的回避法松一些,一般不許在本縣為吏,在州為吏的不許用附廓縣人員。差則不同,因為是短時間做事,不必回避。”

“官吏要求較高,管的也嚴,俸祿必然也要豐厚。現在幾州治下,官吏俸祿大約依朝廷祿格,只是一律發足錢,不得折支,不得用省陌。依我觀察,職級較低的官員,和大部分吏員,僅靠俸祿也只是溫飽而已。這樣是不夠的,官吏應該過體面的生活。現在冶下八州基本安定,錢糧沒有那麽緊張,所有官吏的薪俸都要上調。到底上調多少,還需要研究之後再定。原則是,最低級的吏員,在本州本縣應該處於中等偏上的收入。中高級官員,同樣也要上調。”

“事情要做好,必須是從我做起。以後鎮撫使司要設公庫,錢糧收入歸於公庫。我在內,一樣是每月領俸祿,用於家用。我的家人只有一個姐姐,只好由我養起來,不能做事。我為鎮撫使,不管家中做什麽事情,都幹犯回避法。以前在軍中,村中一個王忠隨在身邊。以後我家中的雜事,依然由王忠幫襯,他家的收入由我俸祿出。除了俸祿,官員大多還有公使錢。以後不只是州官有,縣官同樣有。公使錢用於公事往來,原則上不能太少,要夠官員日常使用。這裏強調一句,哪個敢把公使錢用於自己的私事,一定嚴懲!以後治官吏,不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做法。”

“鎮撫使司的參議陳與義,以後專職於官吏的監察。監察一定要嚴,懲罰一定不能打折扣!只要監察破了口子,吏治就無從談起!包括我在內,都要接受監察,不允許有誰例外!”

“總而言之,以後的官員要精選合適人員,給予較豐厚的俸祿,給予較大的權力,同時要有嚴格的監察!只要是犯了事,必須懲罰,這些懲罰必須記錄在案!實不適合的官吏,及時革除為民。說句不好聽的,接下來的日子,會有許多官員被革除出去。當然,我也希望有更多的人員進來。”

“給你們三個月的時間,把前段時間多吃多占的錢補齊。不只是欠官府的錢,也包括你們欠屬下公吏的錢。據我所知,許多官員上任之後,還是依以前習慣,事事要公吏花錢。離譜的如順陽知縣隋橫,自上任之日起,每頓飯菜都是公吏給他家裏買,更不要說其他的事情。接下來的三個月,用你們的俸祿把這些錢全部補給公吏。俸祿不足的,到銀行裏去借款!”

“我這個人呢,沒有那麽刻薄。只要你們依規矩做事,就一切好說。哪個要犯了規矩,就要接受懲罰。我勸不要有人心存僥幸,要試試我的刀利不利!我們要做的事很多,我不想在這上面花功夫。我也不喜歡做事三板斧,推出這些規矩,就要拿人出來做例子。規矩很明白,這三天內,你們在襄陽都看得爛熟了,回到地方講給別人聽。哪個犯了,陳參議照章辦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