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六十五章 禮法與司法(第2/5頁)

王鞏點頭道:“確實有一個婦人指證犯婦曾勾引他家男人,雖沒有實證,但這從側面佐證那和尚的供詞,對犯婦是非常不利,於是齊庭長才不允許折杖。”

其實北宋對於通奸這種事,司法上還是比較寬松的。

要知道“和奸”和“強奸”是兩個性質的犯罪,不可混作一談。

《宋刑統》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和尚道士,罪加一等。”最多也就是三年。

祥符縣皇庭給的就是頂格處罰。

但是宋朝有“折杖法”,即在執行刑罰的時候,將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通奸罪的“兩年到三年”,折杖後的刑罰差不多是脊杖二十左右。

直到後來明朝,才增至杖刑九十。

如果可以折杖,就是打二十,然後就給放了,這樣肯定比較好,長痛不如短痛,但是是否折杖,更多在於庭長根據案情的判斷,如果性質惡劣,則不允許折杖。

張斐道:“這柳秦氏沒有出庭做供嗎?為什麽上面只有她認罪的供詞?”

齊濟分析道:“柳秦氏肯定是有出庭做供,因為當時是捉奸在床,然後直接送去皇庭的,但我也不清楚,為何這上面只有她認罪的供詞。”

忽聽得門外有人道:“因為這就是柳秦氏唯一的供詞。”

聞此聲音,張斐急忙站起身來,只見富弼、司馬光從走了進來。

張斐、王鞏、齊濟連忙起身行禮,“下官見過富公,司馬學士。”

“幾位無須多禮。”

富弼微微擺手。

司馬光瞅著張斐道:“你小子可真是一天也不願意耽誤,剛剛上任,就想著搞點動靜出來。”

他們兩個盯著張斐的,也怕這小子動靜搞得太大,沒法收場。

但這個案件,是他們沒有想到的。

張斐很無奈道:“司馬學士明鑒,這真不能怪我,是那柳青,也就是這犯婦的丈夫,主動上門告狀,我能怎麽辦。”

司馬光皺眉道:“此案當時鬧得沸沸揚揚,大家也都看過,判得沒有問題,偏偏落到你手裏,就有問題了。”

張斐道:“我也只是例行公事而已,不是說真的要上訴。二位先請坐。”

富弼和司馬光坐了下來,富弼就問道:“對方是不是以奸從夫捕為由,提起上訴?”

張斐點點頭。

目前來說,這個案件就只有這一點,值得深究。

司馬光道:“關於這一點,齊庭長解釋的非常充分,並沒有什麽問題。”

張斐點點頭道:“這我知道,齊庭長也是有考慮此案對於禮法的影響,故而才給予這麽重的刑罰。”

司馬光道:“我與富公就是擔心你完全不顧禮法,今兒才過來看看。”

“怎麽可能。”

張斐道:“我當然也會考慮到這一點,這是很正常的。”

說到這裏,他話鋒一轉道:“但是我必須得考慮到,這個判決,會對於司法造成什麽影響,這也是我們檢察院的職責所在。”

富弼問道:“你認為這個判決破壞了奸從夫捕的原則嗎?”

張斐道:“這我還在評估中,但多少會有一些影響吧。我並沒有找到相關條例,可以給予這個判決任何支持。也就說,在寺廟跟和尚通奸,是否可以不遵從這個原則。”

司馬光嘖了一聲,“你怎就這般死腦筋,也許有些影響,但相比起對禮法的破壞,這又算不得什麽。”

你司馬光罵我死腦筋,我去……!張斐差點就開噴了,但到底還是忍住了,道:“首先,我只是在評估中,並沒有確定真的要上訴。其次,司馬學士,應該知曉,這奸從夫捕的立意。”

司馬光撫須道:“若事之曖昧,奸不因夫告而坐罪,不由夫願而從離,開告訐之門,必成羅織之獄。”

張斐拱手道:“司馬學士對律學的造詣,真是令下官汗顏。”

富弼笑道:“就別拍馬屁了,說說你的看法吧。”

張斐問道:“敢問二位,同理為何不用於殺人罪?”

司馬光鼓著眼道:“殺人乃是死罪,此二者豈能相提並論。”

“這或許只是其中之一。”

張斐道:“在我看來,還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殺人罪是容易找到證據去證明的,畢竟人死了,這就是鐵證。比如說,只有甲和乙在屋中,乙被人殺害,甲就肯定兇手。

同樣的場景,你很難判斷他們兩個有通奸的事實,禮法只能盡量將男女分開,那就不會有誤會。

但平民百姓受生活所迫,是很難做到這一點的。這非常容易被人羅織冤獄,故而才有這一原則。”

富弼點點頭,“你說得不錯,確實是有這方面的考慮。”

司馬光道:“但此案是捉奸在床,鐵證如山,雙方也都承認,其中並無任何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