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浩然正氣,大公無私(第2/2頁)

而另一邊,董良還在左支右拙、試圖做最後的抵擋,但也都被輕易瓦解。

只聽顧炎武侃侃而談地乘勝追擊:“孟子曰,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乎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

我《大明律·戶律》力求田宅典身須有公契、責罰私契,正為孟子恒產恒心之義。正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至於董良說董小娘子知情、應該告知過沈林,但沈林確不知情——此事學生覺得也不奇怪,因為董小娘子與董良和沈林所簽契約,內容本就不同。

請府台再細看這兩份契約——董良要董小娘子在喪期內便偷偷議親,此事有違孝道,董小娘子自然不敢明從,最多只是迫於形勢,虛與委蛇。

沈林之契約,卻只寫明要董小娘子以將來勞力償債,並不涉及娶納或以色侍人,故而董小娘子公然允之亦不違孝道。古之孝子孝女,便多有‘賣身葬父、賣身葬母’之義舉,只要賣身不是以娶納淫樂為約,而是以出賣勞力為約,有何不可?

董小娘子只是一時喜從天降,忘了前約。縱然有毀約,也只需依《戶律》責其退賠董良銀錢即可,董小娘子與董家繡莊的歸屬,卻是不容置疑的!”

聽完顧炎武的滔滔雄辯後,苦主董良這下算是徹底傻了眼,再也說不出半句抗辯。

連知府張學曾都聽得有些熱血沸騰,差點兒以為自己判案是在為名教光大了。

對啊!這事兒說破天去,董白也不過是一個“違約”,違約就按戶律讓她賠錢好了!蔡守信奪什麽人闖什麽宅啊!

張學曾趕緊一查,然後又發現,董良和蔡守信父子,這幾年其實也沒為董白付過多少外債,只是在那兒拖延扯皮擋債主,簡直是不見兔子不撒鷹,太刁鉆了。

所以,要想核定“董良一家因為董白的違約,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也很難界定出來,他們都沒實際給錢,有什麽好損失的?

這等有欺負故主孤女寡母嫌疑的惡徒,不徹查就不錯了,所以連賠錢的環節,一番拷問後也是輕松揭過。

沈樹人沒追究他賠沈家受傷家丁的湯藥費,就很不錯了。

……

搞定大案之後,張學曾內心也是舒暢了些。

不過這個案子比較離奇,明明是一方死傷了人命,但被告最後卻是無罪,這無論如何都是要上報南京刑部、全案詳細復查的。

畢竟這個判決很曲折,跟常理之間的不同之處,不是三言兩語解釋得通。

平時就是審一年的案子,都沒有涉及到名義定性那麽復雜的。

回到後堂,他就跟徐友亮商議,後續流程該如何走、該緩還是急。

徐友亮想了想,斟酌到:“這手續學生倒是可以斟酌,緩急還需老爺自行裁處,只要不違背大明律的期限即可——說句不該說的話,這可不是光看律條,還得看各方的意思。”

張學曾立刻就懂了,移送期限方面,他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力。在這個期限內,時緩時急,可以看各方有沒有人打招呼嘛!

這可是偷偷收銀子的好時機。

“那就先擱下吧,看看有沒有人申訴。”

張學曾還真沒白等,僅僅結案後兩天,戶部主事沈廷揚就從太倉偷偷趕到吳縣,連夜私下求見了張學曾。

沈廷揚官階比張學曾整整低兩品,張學曾見他時,卻是滿臉堆笑。

這可是蘇州地面上的活財神啊!他兒子犯了事,哪怕最終無罪,也是能攥出不少銀子的!

沈廷揚也不藏著掖著,直接不卑不亢地表示:

“張兄為犬子的案子費心了,這十支朝鮮國的人參,權當給張兄安神醒腦、彌補心力。還有兩千兩銀子,權當買些別處出產的藥材滋補。

沈某向來也感慨犬子頑劣,只求張兄從速從嚴、秉公執法,不必給我面子——還有,此事畢竟瓜田李下。沈某所求雖然大公無私,但畢竟是私下有些禮尚往來,恐外人議論,還請張兄對沈某來訪之事,無論對誰都要保密。”

沈廷揚最後半句話,其實如果只是為了保密,完全沒必要說。

畢竟收銀子的事兒,誰會大嘴往外宣揚?可不往虎口裏探頭麽。

但張學曾也是人精,聽他這麽說,已經意識到,沈廷揚這是玩真的!不是跟他打啞謎說客氣話!

他說的“從速從嚴、秉公執法”,估計是真要把他兒子往南京刑部送!

張學曾目瞪口呆,半晌沒反應過來。

虎毒尚且不食子啊!

“沈賢弟……我沒聽錯吧?”張學曾實在忍不住追問。

沈廷揚一臉正氣:“沈某向來秉公無私、大義滅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