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論買房後立刻辦房產證過戶登記的重要性(第2/3頁)

不得不說,沈樹人的思路,最終還是被《紅樓夢》的路徑依賴所吸引。他想到的辦法,也跟薛蟠“跟馮淵爭買香菱、打死人命”比較相似。

但具體細節和違法性設計上,還是截然不同的。

因為沈樹人畢竟有後世的法律思維,他對“物權和債權”的差異認識度,絕對比任何一個明朝人都深刻。

所以,他一開始就想設計一個“先買的人沒有登記或者交付,只有契約,而他作為後買的人,有登記和交付,有官府登記過的公信力證據”,

這樣一旦先買的人上門爭奪,那就是“搶奪奴婢”,或者“私闖民宅”,如果對方主動挑起沖突,就算反擊打死了也不犯法。

而且,沈樹人還詳細查閱了《大明律》,還真就找到了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邊緣條款。

這事兒用法言法語說起來比較復雜,但是用人話翻譯一下、舉個例子,就很容易讓人聽懂了。

比如,就拿《紅樓夢》上薛蟠打死馮淵的案子來說,曹雪芹原本寫這個案子,是想抨擊“封建豪強惡霸有多囂張”,

但顯然曹雪芹只是個文學家,同時也是法盲。這個案子只要稍微調整一些細節,薛蟠就可以無罪了。

中國古代雖然沒有《物權法》,但物權高於債權的樸素思想還是有的。

馮淵買香菱、買了之後“要三日之後再來迎娶”,也就是說他買了人之後沒有“交付動產”這個動作,沒有事實上占有香菱。所以他對香菱的權益,還是一個“債權”,是一個相對的契約權。

薛蟠雖然是後買的,但他買的時候看到的香菱,還是一個沒有被“占有”的狀態,他就屬於法律上的“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而薛蟠並沒有想娶香菱,他多半也不會有“三日後再來隆重迎娶”的儀式。以薛蟠這種呆霸王不重視侍女的脾氣,多半是交了錢就要提人。

當然,《紅樓夢》裏沒說薛蟠付了錢後就提人。但如果薛蟠提了人,那香菱這個“動產”的交易就被他“交付”了,“事實占有”了,“債權”就成功轉化成了“物權”,

而物權是高於債權的,馮淵再拿著契約要到薛家上門要人,如果起了武力沖突,薛蟠就可以憑對方“私闖民宅、奪人奴婢”正當防衛。

這個法律邏輯,跟“一房二賣”類案子中,先買的人只簽了合同卻沒過戶房產證、後買的人過戶了房產證、打官司到法院,法院就會把房子判給後買並辦了房產證的人,是一個邏輯。

不動產物權看登記,動產物權看交付,沒有登記和交付這個動作,債權就只是債權,是低一等的相對權。

有了交付或者登記這個動作,才上升到更尊貴的物權、絕對權。

明朝沒有《物權法》,但明朝也是有人身和地產交易的登記/公證制度的,一般賣人賣房,都要地方上的裏長鄉賢、叫上左鄰右舍一起為見證,登記明白、公示鄉裏。

《大明律·戶律》還規定了典買田宅一定要公證繳納契稅,如果沒有契稅的要鞭笞四十。

而後來的買家如果公證繳納了契稅,那就當然保護後來手續全面的買主。先買而沒公證沒交契稅的但凡上門爭奪,就是私闖民宅了。

所以,沈樹人如果設計一個案子,在蘇州地界找一個“別人偷偷買了的女人或者產業,但還沒來得及辦理登記”,然後他也去買,打個時間差搶先做個公證登記,他就可以截胡成功。

如果對方再跟馮淵一樣上門搶奪,他就可以正當防衛個痛快。

不過,思路雖然有了,如何具體實施、如何尋找目標,沈樹人還是有些猶豫的。這才導致他從五月底一直拖到六月初,放棄了好幾個潛在目標,遲遲不能出手。

畢竟他是21世紀來的人,是有道德底線的,不想對付那些苦哈哈的法盲。

如果一個買女人買產業的人,僅僅是因為不懂法律、沒有及時登記,就設計引誘激怒對方、再反殺,沈樹人在道德上也有些受不了。

他還是想找個行俠仗義的機會,最好被他反殺的人,本身就是一個欺男霸女的惡霸,他再去以毒攻毒、以陰制陰,那就完全沒有心理負擔了。

而且,如果對方不夠惡霸的話,被截胡了之後很有可能直接選擇認慫,都不會上門爭鬥,那沈樹人還正當防衛個毛線?

你首先得做好情報調研,確保被你招惹的人是個一點就爆的炮仗,不能是膽小怕事之輩。

所以,沈樹人才暫時放緩了節奏,不到最後關頭,他寧可再等等,多找找看值得他懲戒的目標。

在這個尋找的過程中,沈樹人數次失敗、放手、轉變目標,但這些失敗嘗試也不是完全沒有成果,至少讓沈樹人又總結出了幾條選取目標的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