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3章 雍正王朝

康熙四十四年,九月初一,太和殿。

“皇四子雍清王殿下,一票……”

“皇四子雍親王殿下,又一票!”

“皇四子雍親王殿下,再一票!”

“皇四子雍親王殿下……”

正在數唱票的就是大蒙古第一高僧第一世噶爾丹佛了。

他已經和亞歷山大大主教、聖公孔傳鐸一起給康熙進行了聯合超度——是去西天永享極樂,還是去天堂陪伴天父皇上帝,還是下地府去當印度閻羅王,都悉聽康便。

超度完了康熙汗後,噶爾丹並沒有馬上返回印度去傳播佛教,而是留在北京開天府繼續主持第一屆八旗大議會。對於18世紀初這個時代而言,這次八旗大議會可以說是站在群山之巔了!別說朕即國家的法蘭克比不了,就連剛剛通過了《權利法案》的英格蘭和提出原君、原臣、原法、原民等“諸原論”的大明都比不了。

英格蘭的《權利法案》還歧視羅馬公教的教徒,規定羅馬公教徒不能當國王,君王也不能和羅馬公教徒結婚——要知道在當時的英國國民當中還相當多的羅馬公教的信徒,如果算上愛爾蘭的人口,公教信徒的占比差不多有兩成。一個《權利法案》就把兩成國民打成了賤民……還堂而皇之的立了法!

相比之下,人家的《八旗大憲章》就進步了,《八旗大憲章》那可是“五族共治”,蒙八旗、清八旗、儒八旗、印八旗、回八旗都可以派出數量相等的代表參加八旗大議會。雖然蒙古人那邊又加上了科爾沁八旗這個“票倉”,也沒有錫克八旗,而且印度教徒的代表權和他們的人數不對等……但是印度畢竟是被征服的土地,而且印度教徒自己也不認為各種賤民可以和高貴的婆羅門擁有相等的權利。所以印度教徒的代表權問題也就不是問題了。

另外,《權利法案》依舊保護了英國君主的世襲,國會只是禁止了羅馬公教徒成為國王和王後(也可能是女王和配王),但並沒有實現議會選王。

而大蒙古的《八旗大憲章》卻破天荒的規定了由209名八旗議會代表一人一票進行選汗、選帝的制度……所以在現場旁觀這次選舉的西洋各國的使臣們看來,這套“八旗選汗、選帝”制實在是太先進了,比早先神聖羅馬帝國的選帝侯制好多了。

選帝侯制只有少量的選侯可以去投票,代表性不足。而且那幾個選侯實力都很大,容易搞分裂打內戰,一場三十年戰爭下來,神聖羅馬帝國元氣大傷,最後便宜了奧斯曼帝國和法蘭西王國,現在神羅都變成法蘭克了。

而路易在打贏了大南方戰爭後,馬上就加強法蘭克的王權,在維也納頒布敕令,宣布廢止法蘭克選王制,要在德意志的領土上搞朕即國家!

至於波蘭——立陶宛聯合王國的選王制就更比不了了,因為波蘭貴族私心太重,太喜歡選外國人來當王……選著選著,國王變成了路易大帝,然後國家就沒了,選王制也沒了!

而大蒙古的選帝、選汗制看著好像比神羅選帝侯和波蘭選王都要好。

首先,大蒙古的八旗大議會不能選外國人,候選人必須是愛新覺羅家族的“大阿哥”(就是合法婚生阿哥),而且還是“帝”、“汗”所出的阿哥優先,然後才是旗主王爺家的阿哥。

其次,大蒙古八旗大議會的代表很多,蒙八旗、清八旗、儒八旗、科爾沁蒙古八旗(包括準噶爾殘余)、印八旗、回八旗,總共六個八旗加一起就是四十八個旗,每個旗都有一個旗主王爺(大部分都是愛新覺羅)和下面的三大都統都可以親自或指派代表參加八旗大議會的會議。另外,大蒙古佛教噶爾丹派的四大寺也可以各自派出四個代表,加上噶爾丹派的大佛爺,總共就是209個代表。

雖然這209個代表也會拉幫結派,形成幾個集團,但終究比德意志七大選侯的結構合理太多了——那七個大選侯裏面還有科隆、美茵茨、特裏爾等三個大主教呢!這仨主教不可能當皇帝,而且他們的教區國很小,在三十年戰爭之前,三國的人口都不到十萬,壓根就是打醬油的存在。而余下的四個世俗選侯國實力都不容小覷,妥妥的四大寡頭!所謂的選帝侯制其實就是寡頭輪流坐莊。

第三,為了限制君主的權力,同時也方便治理龐大的國家。《八旗大憲章》還破天荒的實行了“四王制”——一汗、一帝、兩太後!

四個“王”之中的兩個是選上去的,而那兩個太後則是先王、先汗的妻子,不必選舉,而且是可以空缺的,權力也小於那一帝一汗,但還是可以起到制約王權的作用。

而選上去的“雙王”則分鎮南北,各有轄區,同時又有互相援助的義務,當然也能互相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