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0章 瑞典東印度公司加入(第2/2頁)

此時的瑞典正處於強盛時期,瑞典形成了一個以芬蘭灣為中心的波羅的海帝國,包括卡列利阿,因格裏亞,愛沙尼亞和立窩尼亞。瑞典在德意志也得到了大片領地,包括西波美拉尼亞,維斯馬,不萊梅公國和費爾登。同時瑞典還征服了丹麥和挪威在松德海峽以北的領地,並且成功地壓制了老毛子對於波羅的海出海口的渴望。

出於對荷蘭、英國、西班牙與葡萄牙在東西方貿易中巨大利潤的眼紅,不忿諸國對瑞典的盤剝,關鍵是蘇伊士運河的開通,方便了東西方的往來,不必經過風浪莫測的好望角,瑞典國王卡爾十世·古斯塔夫下令組建了瑞典東印度公司,開展對東方的貿易!

瑞典東印度公司成立,是受到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成功所啟發,並成功地取得禦準特權,該特權於1656年8月3日生效,有效期暫定為15年。

對於瑞典東印度公司,國王是寄予厚望的,並設定了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包括:該公司有權於蘇伊士運河以東的地區貿易和航行;所有出入境須於哥德堡以外;瑞典國家可向每艘船收取1200馬克,另加稅款;貨物須於抵達哥德堡時拍賣;該公司可使用的船艦數量並無限制,惟船只必須於瑞典制造和組裝;船只須懸掛瑞典旗幟,並擁有瑞典船只取可證;該公司有權發行股票為貿易船只融資;該公司所需之貨物及倉庫,可於瑞典海關免稅;該公司之幹事於瑞典海軍軍官擁有相等職權;該公司之船員也免除於瑞典軍隊的服役;該公司有權自衛,“以暴易暴”;該公司須保密注資者和持股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