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2章 給錢就行(第2/2頁)

雙方繼續談判,有工商部人員參加進來,最終達成協議《東南國與諸國東印度公司友好通商協議》,主要規定了:

一、收取3500銀元的年費,東南國在索馬裏摩加迪沙得到一塊地盤,各國到此辦理水引,交納年費,得到令旗,在印度洋、東南亞、大明各處海域暢通無阻;

此處各國指的是荷蘭、英國、西班牙、葡萄牙、法國,後來有神聖羅馬帝國、瑞典、丹麥等國的東印度公司加入。

二、各國船只進港載貨物,依法納海關稅;

三、守法交稅的各國船只在相關海域時,東南國及大明給予國民待遇。

這點很重要,比方說船只到港,就不存在著誰優先的問題,否則各國船只被壓艙或者不能進港裝貨卸貨,有可以招致損失。

看在錢的份上,就應該給人家國民待遇。

四、東南國、大明及其貿易國都開放港口,各國在旭日城設立領事館,負責處理外交和商務問題,實行轄地管轄,即服從當地法律。

各國可在開放港口內設立商館,但不得幹涉他國內政,否則給予賠償,商館取消。

五、各國尊重華人在東方的勢力範圍,包括大明、東南亞和印度、波斯等地。

同樣地,華人要尊重歐洲人在非洲的利益。

雙方約定互不侵犯!

六、各國可在東南國及大明領事館所在城市設立教堂,但宗教不得出教堂,上街拉人是不允許的,即不得自由傳播。

七、東南國與各國聯合打擊海盜,保障海途平安。

……

另外還有一份補充協議,即《海上救助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