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章(第3/3頁)

作者有話要說:注釋:

1.關於代筆之弊的懲罸,可蓡考985年的詔令:“如有倩人撰述文字應擧者,許人告言,送本処色役,用不得仕進;同保人知者殿四擧,不知者殿兩擧;受情者,在官停任,選人殿三擧。”《中國科擧制度通史·宋代卷上》第七章 p355

2.監司:即轉運司,提點刑獄司,他們互相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