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 十二條彈死你(下)

蘇晏的腹稿打得遊刃有余,十二條罪狀張口就來:

“錦衣衛之設,掌天子儀仗與直駕侍衛,南北鎮撫司職責,原以巡查緝奸為要此是國家利器,本該忠君體國,為陛下所用。自馮去惡受事,快私仇、行傾陷,不思錦衣衛創立之初衷,將公權作為私器,是竊君上之大權,大罪一也!

“其為人專橫跋扈。有官員見之,兩股戰戰,唯恐因失恭入罪。狹路相遇,必先讓行,遲一步則批頰以責:‘蓋不知我是誰’?出京辦事,警蹕傳呼,清塵墊道,有如聖駕出幸。如此假陛下喜怒以恣威福,久而,人皆以為陛下授意,是損君上之聖名,大罪二也!

“錦衣衛指揮使論官階,為正三品,較之朝中一二品大員,相差不知凡幾,卻處處逾制,以公侯待遇自逞。擅擴第宅,建造園池,所住所用,無不奢侈,糜耗國家財力,是亂國家之法度,大罪三也!”

這三條,彈劾馮去惡公器私用、狐假虎威、奢侈逾制。

蘇晏深諳,在封建時代,對皇帝不忠就是最無可饒恕之罪,故而此三點擺在前頭,說得極為嚴重。竊君權、損君名、亂法度,一頂頂大帽子接連扣下。

又不失細節,對官員“批頰以責”這一幕,將馮去惡的囂張氣焰表現得淋漓盡致。且能勾起那些受辱官員的新仇舊恨,回頭怕不應聲舉證,對他的仗義執言感激在心?一石二鳥,不外如是。

“如此奢靡用度,財物由何而來?他便貪贓枉法,公然索賄。北鎮撫司有‘三木銀’,好教陛下與諸位大人知道。看準哪家財帛豐厚,胡亂套個罪名抓捕,先枷三木,沉甸甸百斤重,人既變色脫形。如家屬設法施救,便索千兩白銀,但只去一木。去第二木須兩千兩,去第三木須三千兩。六千兩換一條人命,出得起的傾家蕩產,出不起的人財兩失。如此陵軋勒索,是陷民於水火,大罪四也!”

這“三木銀”,是馮去惡定下的潛規則,北鎮撫司的錦衣衛們不會對外宣揚,只在下獄後暗示受害者家屬。傾家蕩產撿回性命的,被枷得不敢吱聲;湊不足贖金丟了性命的,說明家業薄,更是沒人敢為其打抱不平。如此多年不曾事發。

要不是沈柒透露內幕,蘇晏也無法說得如此具體。

此番被他公之於眾,朝上大臣們面露憤慨之色,互相議論紛紛,罵馮去惡貪毒。就連以雅量著稱的景隆帝,聞之亦慍容滿面。

“他還借偵察緝捕之機,貪昧罪臣府邸查抄的家產,填充私庫,並與手下指揮同知、指揮僉事分贓。以國庫之財籠絡人心,培植黨羽,是結奸蠹之黨,大罪五也!”

“縱容手下,對官員投匭設阱,片語稍違,駕帖立下。若有人彈劾他不法之事,勢必尋隙報復,將人下獄折磨。如此睚眥必報,鏟除異己,是逐立朝之直臣,大罪六也!”

“為顯示錦衣衛巡查緝捕之職能的重要性,不惜炮制冤案,冒功領賞,欺上瞞下,是負君上之恩信,大罪七也!”

“‘詔獄’者,奉天子詔旨治獄,唯天子有權下詔定罪。非同於一般獄訟,所辦均為大案要案,或涉朝廷要員。陛下沿襲此制,為的是慎重定罪,糾大奸匿而免傷無辜馮去惡卻大興刑獄,屈打成招,是視人命如草菅,大罪八也!”

“偽造認罪狀,攀扯李閣老,逼死卓祭酒,是伐朝廷之棟梁,大罪九也!”

聽到第九條,不少文臣已按捺不住,尤其是李乘風門下一系,紛紛出列奏請:“馮去惡十惡不赦,臣請陛下殺之!”

“臣請殺馮去惡!”

“不殺馮去惡,不足以立君威、正綱紀、平民憤,臣請殺之!”

“臣附議!”

“臣也附議!”

“……”

皇帝將手一擡,廣場上眾臣立時肅靜無聲。皇帝道:“還有三條,蘇晏,你繼續說。”

“剩下的三條,均與微臣有關,臣恐需要避嫌,不知該不該說。”

“既是劾案論罪,當言無不盡,不可因避嫌而害公義。只管說。”

蘇晏有人撐腰,昂首直視禦階上跪著的馮去惡,眼前又浮現出沈柒那慘不忍睹的傷背,更是一口惡氣梗在胸臆,不狠狠發泄在罪魁禍首身上,如何能平息滿腔怒恨!

他揚聲道:“葉東樓遇害案中,馮去惡勾結兇手,矯詔誆騙畫師,共同設局陷害豫王殿下,居心險惡,是犯宗室之威德,大罪十也!”

“在別宮暗動刀兵,遣人潛入東苑崇質殿暗殺官員。其時陛下與太子均宿東苑,焉知沒有刺駕之心?是陰圖不軌之事,大罪十一!”

“苛害下屬,動輒以酷刑見罰。其手下千戶沈柒不肯聽命枉殺官員,便被他施以‘梳洗’重刑,性命幾喪,是敝天下之忠義,大罪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