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七章 案件規劃

樓上會議室,白松到了之後,來了六七個人,都是刑警和所裏的現職領導,也都跟他認識,白松打了圈招呼,就找了個位置坐下了。

這不到一個小時,已經湊齊了這麽多人了,看樣子分局對這個案子重視起來了。

不一會兒,馬局長、秦支隊帶著分局法制部門的王副主任一起進了會議室,迅速的落了座。

話不多說,很快的就講到了案子的難點。

這個案子,難點在哪裏?

根據刑法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要害原料的,或者明知食品中被添加了有毒有害原料還繼續銷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是對人體造成了嚴重健康危害等,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致人死亡等,參照刑法141條。

刑法141條,是生產銷售假藥罪。針對致人死亡這種情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單獨拿出這一項來說,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判刑還要高,因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沒有財產刑。

但是,問題就出現了。

生產者不必多說,賈竹和耿南兩個銷售者,是否對本行為具備“明知”?

如果不具備明知,可能就無法構成這個罪名。

討論起這個話題,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都是老警察了,這情況是不可能就這麽隨隨便便地把賈竹放了,只是這種案子確實是做的比較少。

法制的王主任指出,雖然這餅幹內的物質賈竹可能不知道是什麽,但是她作為賣減肥藥的,理應知道這個減肥藥的具體情況,對自己售賣的產品有了解。

法制的領導說完話了,就算是定了性了,不過王主任看白松一直沒說話,便問道:“白隊你來得早,案子我們都不太了解,針對剛剛的情況,你有什麽意見?”

白松愣了一下,王主任為啥問他的意見?問不應該是他自己發言之前問嗎?

“我覺得王主任說的有道理,這個賈竹確實是應該對這個案子‘推定明知’。”白松含糊其辭。

法制支隊是個刑偵支隊平級的存在,排序還排在刑偵支隊前面,王副主任等同於刑偵支隊的副支隊長,怎麽也算是白松的領導了。

當然了,這種領導只是名義上的,實際上,白松完全不受其管轄。

“白隊,我之前讓你去把派出所的案卷仔細看看,沒有新發現嗎?”秦支隊問道。

這倒是讓白松有點摸不清楚到底是咋回事了,就連這邊坐著的所裏的宋教導員也有些皺眉,沒搞明白這葫蘆裏是什麽藥。

白松看了眼馬局長的表情,立刻明白了原因了。

這是給他一個高台讓他站啊。

法制部門不歸馬局長管,今天這個場合因為是新案子,又必須得法制出人,而王副主任據說和馬局長……

這是馬局長在找機會捧白松啊!

白松今天還未經任命,第一次來所裏,所裏的領導和內勤都在,警長也有兩個在,馬局長和秦支隊這也是給白松一個機會。

難不成領導都知道自己直接來所裏那一趟的事情?

一瞬間白松腦海中就想明白了,頗為感動,接著點了點頭:“領導,我沒什麽新發現,就是王主任提到的那個,因為我恰好看到了幾份筆錄,看的還比較細致,也就隨便分析分析。”

說到這裏,白松道:“我從賈竹的筆錄裏看到,她售賣這個減肥餅幹之後,她的客戶裏,有的已經出現了不良反應,而且她自己也已經出現了一些不舒服的反應,所以我們可以推定她對餅幹有毒是知情的。

我們並不需要她知道這個毒是什麽東西,有多大的危害,作為食品的銷售者,明知食品裏被添加了對人體有害的物質,還進行售賣,並放任這個結果的發生,推定應知。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雖然目前只造成了一個人的死亡,但,賈竹的行為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

即便,最後經過屍檢、毒理學鑒定,小嶽具有原發性疾病,特殊體質,對鹽酸西布曲明有嚴重的過敏等反應才導致了死亡,依然不影響本案案件性質,而是否因這個減刑,是法院的事情,不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

對於危險犯和實害犯,在法學上……”

白松越說越起勁,就差開個法學課堂了。話說到一半,硬生生地刹了車,喝了口水,“嗯,稍微補充了一點點……”

“咳……”王主任給大家散了一圈香煙。

王主任似乎對白松比較熟悉,知道白松不抽煙,直接避開沒有給白松發:“白隊長說的很有道理,一會兒刑警再出兩個人,重新再給這個賈竹取個筆錄。”說完,他著重要求了幾個點必須在筆錄上體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