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金作贖刑

等不及月初朔望大朝。

數日之後,三司會審已畢。上呈朝堂,天子遂專開朝議。

正如不其侯伏完所知。

三司將曹孟德所陳,淮泗諸國,謀逆鐵證。以‘熹平二年’,並‘初平元年’,析分前後。

天子問政公卿。

百官皆言,熹平二年,靈帝有詔,赦寵不案。前罪已赦,當既往不咎。熹平二年自中平六年,陳年舊事裹挾黃巾之亂。亂世苟活,物是人非,且“首惡”劉寵已伏誅,“脅從”淮泗諸王皆免。

唯初平元年,朝廷東遷甄都。王太師行狐虎之威,易相奪國前後。筆筆皆有跡可循。

然令天子並重臣,皆意想不到。

“長淮馬會?”董侯瞠目相問。

“然也。”禦史中丞荀彧,持芴奏報:“淮泗諸王,尤其陳王寵,喜好賽馬。曾效幽冀七國,與國中另設馬會。因徐豫七國,興於淮水,故稱‘長淮馬會’。”

“原來如此。”牽扯薊王,天子必然慎重:“長淮馬會與七國馬會,有何相幹?”

“七國馬會,曾助長淮馬會,興建馬場,訓養賽馬,習練騎士。亦曾共舉‘十四國賽馬’。為便人、物往來,十四國,開港互市,互建會館。”荀彧如實作答。

“莫非……”董侯斟酌問道:“淮泗諸國往來,皆出‘長淮馬會’。”

“正是。”荀彧持芴跽奏。

換言之,自“長淮馬會”建立。淮泗諸國往來,皆不取國國之名。皆假長淮馬會之號。凡書文往來,不用國璽。只用馬會印章。

好一計,陳倉暗度,借屍還魂。

此事既“牽連甚廣”。尤其,隱約牽動薊王。殿中百官,遂知事不可為。此事,若再深究。何止“拔出蘿蔔帶出泥”,分明是“小蝦米引出大鯨魚”。薊王位高身正,總王權之極。為人處世,向來有禮有節。必不會裹挾淮泗諸國之中。多半是陳王寵,假借馬會,故意牽連薊王。拖薊王下水,乃為求自保也。

無怪三司會審,草草了結。

莫非還敢,一究到底不成。

董侯雖年少。亦知利弊得失,權衡輕重。此事,就此作罷。

“既是長淮馬會,當只取江淮之地。”天子一言九鼎。

“陛下,明見。”百官皆暗松一口氣。

謂“死罪可免,活罪難逃”。國主行事偏頗,國相未能匡正。亦是阿黨之罪。便有曹黨徒眾,踴躍進言。淮泗七國相,當“免官削爵,不得仕宦”。

曹太保最後陳辭:“陳王寵,脅眾謀逆之事,‘天下莫不,拭目傾耳’。‘夫有功不賞,為善失其望;奸回不詰(jié),為惡肆其兇(功勞得不到獎賞,那麽為善之人便會失望;奸邪之徒得不到懲罰,那麽為惡之人便會越發猖狂)’。故曰:‘賞罰不信,則禁令不行。’朝廷都甄,人望初聚。陛下,不可不察。”

畢竟,眾目昭彰。若“雷聲大而雨點小”。謀逆大罪,亦草草了事。必為天下所輕。尤其天下三分,群雄並起。賞罰不明,如何服眾。不能服眾,天下必亂。

曹太保一席話,振聾發聵,擲地有聲。且字字,切中要害。無可反駁。

董侯欣然點頭:“太保,所言極是。”

遂公議其罪。曹黨,眾口一詞。皆言,當治諸國相,阿黨之罪:免官削爵,不得仕宦。

“太師以為如何?”董侯當有此問。

“老臣,附議。”王太師肅容下拜。

聞此言,殿中曹黨,無不欣喜若狂。王太師,終歸棄車保帥。不得不割肉止損。

“眾卿以為如何?”董侯又問。

“臣等,附議。”百官同聲。

“如此,便定阿黨之罪。七國相,免官削爵,不得仕宦。”董侯正欲定罪。

不料忽聽不其侯伏完,高聲奏報:“啟稟陛下,徐州四相,欲‘金作贖刑’。”

此言一出,百官嘩然。

所謂“贖刑”,便是以財物贖罪。此刑,始於上古。《尚書·舜典》:“金作贖刑。”疏曰:“古之贖罪者,皆用銅,漢始改用黃金。”

歷代皆有贖刑,卻不盡相同。大體而言,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皆可贖。贖金多寡,皆有明文規定。贖罪財物,上古用銅,前漢用金,今漢用縑,魏晉以後,多用絹。隋代復古,又改銅。唐、宋沿隋制。元用鈔,明清用銅錢。

誠然。歷朝歷代,皆可用錢。

司馬遷《報任安書》中自言:“家貧,貨賂不足以自贖。”身受宮刑。可見贖刑,得益者,多為勛貴高官,並豪強世家子。

再深思。時太史公,若有人相助,補足罰銅,便可抵罪。故太史公亦在《報任安書》中慨嘆:“交遊莫救,左右親近不為一言。”

言歸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