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章 應對章法

初聞此毒計。張邈一時驚疑不定:“公台此計,實過於……兇惡。”

“事已至此,不得不為。”陳宮言道:“今,你我客居孤城,仰人鼻息。稍有不慎,身死族滅。若不速據徐州。小沛四戰之地,如何能當曹孟德十萬大軍。”

“陶使君素有清名。無端用計,非(大)丈夫所為。”張邈畢竟八廚中人。

深知張邈為人,陳宮這便勸道:“老賊,先行不義。我等豈能,坐而待死乎!”

急切間,張邈忽靈光一現:“魯相言,王太師自有應對之法。何不緩行,且觀後效。”

所謂“事急從權變”。言下之意。陳宮無端用計,奪人基業,非大丈夫所為。且看甄都二黨之爭,勝負如何,再做計較,不遲。

“‘聖人者,應時權變,見形施宜’。豈能‘人為刀俎,我為魚肉’。”陳宮知苦勸無用,不由慨嘆。

張邈相視無言。終歸,心存孔孟,雖死不悔。

斥其腐儒,亦言過其實。

謂“道不同,不相為謀”。又說“話不投機半句多”。陳宮,謀主也。張邈,名士也。見仁見智,亦是人之常情。二人只需求同存異,相輔相成。呂布自當,受益無窮。

平心而論。陶恭祖三讓徐州,板上釘釘,無有意外。不過早晚而已。陳宮料定,王太師敗局已定。曹孟德必席卷關東。然魯相宋奇卻言,王太師自有章法。斷不會輕易投子認負。不取陳宮毒計,張邈唯信魯相之言。

且張邈竊以為。小沛城高墻厚,糧草足食一年半載。三軍用命,固守此城。斷不至速敗。陶恭祖,時日無多。但凡一命嗚呼,三讓禮成。徐州唾手可得。何必暗施毒計,惹天怒人怨,為世人唾棄。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便是此理。

陳國驚變,如投石入水。攪動關東,一潭死水。

毋論作壁上觀,強裝鎮定,亦或是謀定而後動。各方勢力,皆拭目以待。且看甄都上公之爭,孰勝孰負。再做計較不遲。

自薊王萬裏遣使,上表求立豐州。天下皆知,薊王班師在即。曹氏父子,為速戰速決。必求雷厲風行。呈堂證供,源源不斷,六百裏發往甄都。沿途交接,皆出曹氏一黨。絕不假手於人。三司會審,更有荀彧坐鎮。

淮泗諸國,苟且之事。樁樁件件,條陳在冊,只等定罪量刑,公之於眾。

此案,茲事體大。尤其諸侯謀反,乃漢室大忌。自前漢七國之亂,宗法越發森嚴。唯恐“宗王代漢”,一語成讖。叔侄三人,心照不宣。畢竟,“兄弟雖有小忿,不廢懿親”。更何況,“兄弟鬩於墻,外禦其侮”。

董侯雖年少,遠未元服親政。然自幼耳濡目染,一日數問。足見心中關切。

子曰:“成事不說,遂事不諫,既往不咎。”

言下之意,已成定局之事,不必再說;已近完結之事,不必匡正;過去之事,不必追究。

然,唯謀逆重罪,不可不深究。

比起王黨,同仇敵愾,上下一心。曹黨徒眾,三六九等,參差不齊。必有見利忘義,唯利是圖之輩。稍加籠絡,便將三司會審詳情,和盤托出。

盡為不其侯伏完所知。

這便事無巨細,如實通稟。

甄都,太師府。

不其侯伏完,娓娓道來:“三司將曹孟德所陳,以‘熹平二年’,並‘初平元年’,析分前後。卑下竊以為,熹平二年之前,當既往不咎。熹平二年自中平六年,亦與我無幹。初平元年之後,太師易相奪國,諸相恐難免阿黨之罪。”

“荀彧,確有王佐之才。”聞三司將罪證,按年代編撰成冊。饒是王太師,亦不禁輕輕頷首。

熹平二年,靈帝有詔,赦(劉)寵不案。前罪已赦,無需追究。熹平二年自中平六年,陳年舊事,國相幾經變遷,且只罪“首惡”,“脅從”皆免。與王黨,亦無幹系。

唯有初平元年,董侯都甄。王太師行狐虎之威,易相奪國。自此往後,淮泗諸國,暗中往來罪證,方與王黨相幹。

如此三分罪期,自是涇渭分明。一目了然。

尚書令桓典遂問:“卻不知初平之後,罪例幾何?”

“未可知也。”伏完話鋒一轉:“料想,只需足以論罪,三司必呈天子。”

“何其急也?”桓典不解。

伏完答曰:“曹氏父子所求,乃徐州之地。足論阿黨之罪。罷黜四相。便如太師所行,易相奪國也。”只需罷黜徐州四相,曹氏父子,必舉曹黨繼任。如此一來,呂布孤客窮軍,仰人鼻息。譬如嬰兒在股掌之上,絕其哺乳,立可餓殺。

曹黨竊以為。四相若皆為我輩中人,徐州牧陶謙,豈敢輕犯眾怒,將徐州三讓呂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