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7章 就是這麽霸道!(第4/4頁)

李洛道:“兵部和警部聯合擬定一個章程,監管民間兵器。朕只有一個意思,不能禁止百姓持有兵器,但必須要有所管制,不能放任自流。什麽兵器不該持有,應該持有的兵器之數量,規格,都必須有所規定。”

代理警部尚書的侍郎劉釗出列奏道:“啟稟陛下,民間兵器太多,對警士執行公務大大有礙。臣以為,弓弩盔甲火器固然絕不能用,就是刀槍長矛,也必須要實名登記,不能擅自打造。”

“還有,大唐海清河晏,百姓持有兵器為的什麽?想要持有兵器之權,就要有持有兵器之責。臣以為,只要登記持有兵器許可之人,就有責任服從鄉村官吏和警士之調遣。”

高明啊!

李洛也聽得眼睛一亮。劉釗的法子,就是權利義務統一起來。你想要持有兵器的權力,可以啊,登記備案就行。不過你既然具備了持有兵器的權利,就必須要有相應的義務。

什麽義務?接受官吏和警士調遣的義務。如此一來,持有兵器的百姓,就成了免費的安保力量,協助治安。

你不願意接受調遣協助治安?行,那你就沒有權利持有兵器。

這既不會削弱民間尚武之風,也有序監管了民間兵器,也增加了基層治安力量,一舉三得。

都烈笑道:“劉侍郎此言極是,那兵部就納入這一條。只是,敢問陛下,這民間兵器,是兵部監管呢,還是警部監管?”

他當然想把監管職權爭取到兵部。

李洛摸著小胡子微笑道:“兵器之數量,式樣,交給兵部監管。這兵器持有登記許可,以及持有人,交給警部監管。”

如此一來,兩部共同監管,就更加可靠。

此事一畢,刑部尚書鐵弼便出列奏道:“啟稟陛下,這《決鬥條律》照著陛下的意思,已經擬定完畢,恭請陛下禦覽。”

說罷呈上一道奏章。

李洛看了一遍,覺得還算滿意,幾乎沒有漏洞了。

民間私鬥,也不能完全禁止,凡事都要把握一個度。完全禁止私鬥,百姓之間連打架都不敢,長此以往那還得了?

決鬥之法,就是宣泄私人仇怨的一種方式。因為刑法只能制裁犯法之人,卻不能制裁自己的仇人。

法律,無法解決所有問題。

但《決鬥條律》規定,七品以上文武官員,不能申請決鬥,也不能接受決鬥。同時,也不能向七品以上官員提出決鬥。

決鬥的提出者,必須本人親自參加決鬥,不能讓任何人替代。

決鬥的理由必須明確合理,什麽仇什麽怨都要說清楚,否則不予受理。

不能向老弱病殘和女子提出決鬥。除非提出者本人也是女子。

奴隸沒有資格提出決鬥。

武士和警士不能向平民提出決鬥。

必須對方同意決鬥,才能進入決鬥程序。對方不同意,決鬥不成立。

決鬥必須在固定場所,不能自己選擇場地。現場必須要有見證者。

決鬥程序包括雙方道官府驗證正身,說明理由,公開公證,登記,規定決鬥日期和使用的兵器。

決鬥未必要你死我活。雙方同意罷手,決鬥結束。

決鬥只能發起一次,之後不能再發起決鬥。

決鬥的許可,必須是縣衙審批之後,報郡守衙門復核備案。郡守衙門認為決鬥不合理,就可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