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7章 皇明憲章摘錄(第2/2頁)

“第四章,大明公民之權利和義務。具有中華帝國大明王朝國籍之人,為大明之公民。

凡出身於大明國土之上者,除非其監護人放棄,否則自動獲得大明國籍,成為大明之公民。

出身於大明國土之外,但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大明公民者,經其監護人或本人申請,可成為大明公民。

出身大明國土之外,父母均非大明公民者,在大明國土範圍內生活居住達五年以上並依法納稅三年以上,且通過漢語等級考試者,經本人申請,相關部門審核後,可給予大明國家,成為大明公民。

國家提倡權利義務對等,即權利越多,義務越多……

公民之身份,不因普通犯罪、違法或其他榮譽剝奪等因由而喪失……

國家對外保護公民,凡有侵犯本國公民合法權益者,視為對大明全體公民的侵犯。”

“第五章,大明國家機構。分為中央與地方,行政與軍事。

中央設內閣、各部、樞密院、各軍種司令部。

行政事務最高負責人為皇帝,其下為首相、副相、各部局院。皇帝另有司禮監為其私人秘書機構。司禮監現有人員全部由宦官充任,但以後可以逐年引入普通人員任職。

軍事最高統帥為皇帝,其下為樞密使、政府中的國防事務負責人。軍種司令。另有禦馬監為皇帝私人軍事秘書機構,掌軍隊人事權。禦馬監現有人員以宦官為掌印,普通公職人員為輔。

地方南北直隸設巡撫,掌管直隸民政。各省最高民政長官為布政使,布政使之上,非特殊需求,不再設立巡撫。各自治區設中郎將,統管軍政。

南北直隸、各省設立軍區,由軍區司令負責當地軍事事宜,管理當地駐軍。各地方政府應竭盡全力配合當地駐軍防務,解決駐軍正常需求及困難。

司法獨立,設立大明最高法院,並在地方設立各級法院,掌判決及執行。各級法官除非瀆職或犯罪,任期終身,不受地方政府轄制。

檢察權獨立,都察院為最高檢察機構。各級禦史由都察院統一派出,並定期輪換。

情報權直屬皇帝,錦衣衛與東廠為皇帝統帥下的國家情報機構,只對皇帝一人負責……”

“第六章,國旗國徽國歌首都。國旗是國家之旗幟,國徽乃國家之標志,國歌為表現國家及國民意志之歌曲。確定國旗國徽國歌後,大明所有國家機構均需在其駐節地顯要位置懸掛國旗、國徽。並在每一旬和重大集結日舉行升旗儀式,升旗時參與人員必須高唱國歌。

國旗國徽國歌尚未確定,草案通過後,向大明全境所有公民,征集三者的方案,擇優選定。”

“最後是憲章的制定與修改。首部憲章由天啟十一年國務會議參加人員集體確定。之後若要修改,則必須經過當年能夠參加國務會議之人員投票,贊成權重超50%後方能修改。皇帝投票權重為20%,首相投票權重為10%,樞密使投票權重為8%……各部尚書投票權重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