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得克薩斯北部地區地方法院達拉斯分院

電子數據系統公司伊朗分公司

伊朗政府社保組織,伊朗政府衛生與社會福利部,及伊朗政府

編號:CA3-79-218-F

(事實認定書摘要)

EDS公司伊朗分公司或該公司的任何代表從未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合同。沒有證據顯示該公司為獲取合同向伊朗國防部官員或雇員行賄,也沒有證據顯示該公司在洽談合同的過程中有欺詐或公權力腐敗行為……

合同達成的價格並不高。證據顯示,這一價格是合理的,與EDS公司同其他生意夥伴簽訂的類似服務協議的價格相仿,與衛生保健行業中其他企業的類似服務的價格也無較大出入……

伊朗社保組織和衛生部沒有書面告知EDS公司,其拒絕支付未付款的發票——這種行為是不可原諒的,並且違反了合同。托裏阿提博士被委任為社保組織副主管也不能成為拒絕付款的借口。本席並沒有發現托裏阿提博士影響了發票開具程序的證據,也沒有發現托裏阿提博士未履行考核合同進展的職責的證據。相反,證據顯示,衛生部和社保組織完全有機會持續監控EDS公司伊朗分公司的表現。此外,本席也沒有發現EDS公司伊朗分公司詐騙的有力證據。沒有證據顯示EDS公司伊朗分公司與人合謀開具發票欺騙衛生部付款,衛生部也有充分的條件去評估EDS公司伊朗分公司履行合同的情況……

EDS公司伊朗分公司沒有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相反還最大限度地按照每階段的要求與進度履行了合同,直到1978年1月16日合同終止……

被告稱EDS公司伊朗分公司是通過欺詐、賄賂和公權力腐敗獲得合同的,但證據並未支持這一指控,所以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證據尤其未顯示EDS公司與馬哈維集團的關系是非法的。EDS公司伊朗分公司履行合同的行為並未觸犯伊朗法律……

原告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了其履行合同的事實與成果:數據處理系統管理者與實施者的證詞,數據準備功能已被開發出來的照片證據,以及EDS公司伊朗分公司和伊朗衛生部共同制作的、顯示合同完成情況的報告。沒有有力證據能直接證明這些證據不實……

(最終判決摘要)

本庭宣判,被告伊朗政府、伊朗政府社保組織、伊朗政府衛生部,共同支付給原告電子數據系統公司伊朗分公司15177404美元,外加2812251美元判決前利息,外加1079875美元律師費,外加以上金額的利息,利率每年9%,自宣判之日算起,外加所有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