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20 法醫毒理學

說到法醫工作環境的艱苦時,有一個例子:無論現場多血腥或者屍體有多臭,法醫都不能戴口罩來遮擋異味,因為法醫要從屍體散發出的氣味中,分辨死者是否死於中毒。

之前老秦說過,中毒作為常見死因之一,舉足輕重。除了可以作為死因以外,某些毒物導致的中毒也可以提示案件性質。比如一個死者死於縊死,屍體全身並沒有發現約束傷和抵抗傷,那麽他是否就是自己上吊導致死亡,而不是別人強行將其掛在繩索上縊死的呢?這就需要法醫進行一個常規的毒物排除,防止是兇手給死者下了安眠藥,待其昏睡之際,將其吊死。可見,排除死者是否中毒的情況的鑒定在一起案件的偵查,以及案件的定性中,尤為重要。

隨著科技的發展,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很多種毒物化驗的方法,也擁有很多可以檢出毒物的先進儀器。所以現在的法醫,已經告別了“狗鼻子”的時代,不用再去靠嗅覺判斷死者是否死於中毒了。化驗部門雖能檢出毒物,但必須要有個檢測方向。世間有千萬種毒物,死者究竟死於哪一種,要檢測出來沒那麽簡單。為了給化驗部門提供檢測方向,法醫必須要能夠通過屍檢來初步判斷死者是否死於中毒,以及可能是屬於哪種毒物中毒。

主要研究以自殺、他殺為目的和意外、災害事故引起中毒的一門學科就叫做法醫毒理學。研究的內容是常見毒物的性狀、中毒原因、中毒途徑、毒理作用、中毒症狀、中毒量和致死量,中毒所致的組織病理學變化等。每一種毒物,上述方面的問題不盡相同。

毒物種類繁多,但目前還沒有一個完善的分類方法。法醫在實戰中,常常遇見的毒物主要有:腐蝕性毒物、金屬毒物、腦脊髓功能障礙性毒物、呼吸功能障礙性毒物、農藥、殺鼠劑、有毒動植物和細菌、真菌性毒素。

毒物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入人體,比如經消化道吸收、經呼吸道吸收、經皮膚黏膜吸收或經注射入血液吸收。每種毒物是如何被機體吸收的,要根據具體的現場和屍檢情況來判斷,有的時候也需要根據具體毒物的性質來決定。比如蛇毒,如果人體的消化道內沒有潰瘍或沒有破碎,那麽即便是喝入人體,也不會被吸收。這就是電視劇裏,為什麽能夠用嘴去把蛇毒給吸出來的原因。

毒物進入人體之後,根據其性質不同,對人體造成的損害也不同。最常見的損害是細胞損傷。毒物可以作用於全身各種器官和組織,導致細胞代謝的異常或停止,最終細胞壞死,直接導致組織器官功能喪失,從而使機體死亡。其次,還有炎症反應、血液循環障礙因素等。最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慢性毒藥,可以導致癌症及導致細胞突變和畸形。

那麽,究竟要多少毒物才能致人死亡呢?這就是涉及中毒量和致死量的問題了。凡能使機體發生中毒症狀的最小劑量叫作中毒量;凡能導致機體死亡的最小劑量叫作致死量。每種毒物的致死量是不同的,因為個體差異的存在,所以致死量的毒物也並不一定能導致機體死亡。比如某種毒物的致死量是1克,那麽並不是說明所有的人服用了1克該毒物都會死亡。但是法醫檢驗屍體時,如果可以排除損傷、窒息和疾病,體內毒物已經達到了該毒物的致死量,法醫就可以下達死者死於該種毒物中毒的結論。法醫在實戰工作中,最常遇見的就是服毒自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也

經常遇見投毒殺人的案例。另外,在一些意外、災害事故中,或者在非法行醫、環境汙染的個案中,也會遇到中毒的事件。

每一類毒物導致人體死亡,都會出現不盡相同的屍體現象。法醫在利用屍體現象初步判斷中毒的案件中,首先需要偵查員對死者的死亡過程進行全面的調查,再結合屍檢情況,為毒物化驗人員指明化驗方向。

比如,法醫在屍體檢驗中,發現屍體的瞳孔縮小成針尖狀,肺臟有明顯水腫,胃內容物可以嗅見有農藥味。現場勘查時,發現死者身邊有嘔吐物。同時,偵查部門調查得知,死者在喝了一瓶不明液體後,立即出現了抽搐、昏迷的症狀,並且迅速死亡。根據這些,法醫應該考慮死者死於有機磷類農藥中毒。再比如,法醫在對屍體進行檢驗時,發現死者指甲青紫,仿佛有窒息征象,血液呈暗褐色流動性,多器官血管擴張,有點狀出血。結合調查,死者死亡前,有面部潮紅、煩躁不安、頭痛、出汗等症狀,法醫則會分析認為死者系呼吸功能障礙性毒物——亞硝酸鹽導致的中毒。

當然,法醫不能僅靠屍體現象來判斷,法醫組織病理學也可以幫助法醫明確死者內臟器官的損害狀況,從而判斷死者可能死於何種毒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