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名詞解釋

摘錄自林肯·萊姆《物理證據》,第四版(紐約,法醫出版社,1994)。經許可使用。

變光源(ALS):一種波長和顏色可變的高密度燈,用於顯現潛摩擦脊指紋以及某些類型的痕跡和物證。

自動指紋比對系統(AFIS):電腦系統之一,用於掃描和存儲摩擦脊指紋。

雙折射率:某種結晶物質所呈現出的兩種不同折射量的比率。在鑒別沙子、纖維和土壤時有用。

保管鏈(COC):從犯罪現場被收集之後到被法庭采用之前的一段時間裏,有關一件證據的所有經手人的記錄。

COD:死因。

控制樣本:將在犯罪現場從已知來源取得的物理證據,用於與不明來源的證據做比較。例如,受害人自己的血液和毛發即為控制樣本。

DCDS:確認為當場死亡的死者。

密度梯度測試(D-G):比較土壤樣本的技術,以確定它們是否來自同一特定區域。測試時在試管中裝上密度不同的液體,使土壤樣本懸浮在裏面。

脫氧核糖核酸(DNA)鑒定:分析和描繪某些類型的生物證據(例如,血液、精液和毛發)的細胞的遺傳結構,旨在與從已知嫌疑人身上取得的控制樣本做比較。其過程包括分離和比較DNA片斷,即染色體的基本結構單元。有些類型的DNA鑒定僅能說明,證據有來自於嫌疑人的可能性;有些則基於成百上千萬的幾率,有效地證明證據的確來自某個特定的人。也被稱為“遺傳鑒定”,或不太準確地稱為“DNA指紋鑒定”或“遺傳指紋鑒定”。

刑偵人類學家:人體殘骸專家,幫助犯罪現場調查人員評估和鑒定殘骸,挖掘埋屍地點。

刑偵牙醫學家:牙科專家,通過檢驗牙齒殘留物和分析咬痕證據,幫助犯罪現場調查人員認定被害人。

摩擦脊:手指、手掌和腳底皮膚上隆起的線條,每個人的紋樣都是獨一無二的。犯罪現場的摩擦脊指紋可被歸納為(1)塑性指紋(留在諸如泥子等可塑性物質上的);(2)證據指紋(由沾帶了外來物質諸如灰塵或血液的皮膚留下的);(3)潛指紋(由沾有人體分泌物諸如油脂或汗水的皮膚留下的,多數是肉眼看不見的)。

氣相色譜儀/質譜儀(GC-MS):兩種用於法醫分析、鑒別不明物質諸如藥物和痕跡證據的儀器。通常是連在一起的。氣相色譜儀將物質分離為不同成分,並發射到質譜儀上,由質譜儀最終認定各種成分。

走格子:一種通常的搜索證據的方式,搜索人員在犯罪現場沿同一方向(例如南-北向)來回勘遍現場後,再沿垂直方向(東-西向)來回勘察一遍。

槍擊殘留物(GSR):留在開槍者手上和衣服上的物質,尤指鋇和銻。如果不是被故意去除(如用水洗)或在拘捕嫌疑人將其戴上手銬(尤其是反銬)時無意中擦除,GSR在人的皮膚上可以存留長達六小時。

物理證據的鑒定:確定一種證物應被劃歸的物質種類或類別。有別於“具體化”,即確定證物的單一來源。例如,一塊碎紙片可以被認定為40-1b銅版紙,一種常用於印刷雜志的紙。如果那塊紙片正好可以補上在嫌疑人那裏發現的一本七月號《時尚(Vogue)》雜志上被撕壞的一頁,它就可以被“具體化”。當然,相比於泛泛的認定,“具體化”具有更多的證明價值。

物理證據的具體化:參見上一條。

鉛色(青灰色):死者的部分皮膚上略呈紫色的一種顏色,是由於死後血液變黑、積滯而形成的。洛卡德交換法則:由法國犯罪學家埃德蒙·洛卡德(Edmond Locard)闡述的理論,即在嫌疑人和犯罪現場或其受害人之間,總是存在物理證據的交流,盡管這些證據可能很細微,很難偵查到。

質譜儀:見“氣相色譜儀/質譜儀”。

(水合)茚三酮(Ninhydrin):一種化學物質,能使留在多孔滲水表面(如紙張、硬紙板和木頭)上的潛摩擦脊指紋顯現出來。

物理證據(PE):刑法中,PE指在庭審時呈上的物品或物質,用以支持控方或辯方的主張,說明某一特別的陳述是真實的。物理證據可以包括無生物、人體物質或痕跡。

推定血液測試:任意一種化學方法,用以確定是否有血跡遺留在現場,盡管它不是顯見的。最普遍的是使用發光氨(Luminol)和鄰位聯甲苯胺(Orthotolidine)的測試。

掃描電子顯微鏡(SEM):一種儀器,將電子激發到被測證據樣本上,並將得到的影像顯示在電腦屏幕上。相比於大部分光學顯微鏡的五百倍放大率,其放大率可達十萬倍。SEM常與能量擴散式X光設備(EDX)結合使用,在鑒定樣品成分的同時,技術人員可以進行觀察。

處理現場:嫌疑人的一種作為,企圖通過重新擺放,增加或去除犯罪現場的證據,制造他或她被指控的罪行未發生或系由他人所為的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