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案 兩個墜樓的男人

在第3個案子中,我提到過,法醫學上有兩大難,一是水中的屍體,二是高空墜亡。它們為什麽難呢?

溺死案中沒有第二現場(第一現場在岸上),河水一沖什麽都沒了,屍體位置不斷變化,證據還會被水生物破壞。高空墜亡由於墜落損傷,往往也很難判斷死者是自己跳下去,還是被人推下的。

1997年,在我柳州任法醫的這一年裏,屏山大道的一個居民小區中曾發生過一起墜亡案。這案子與同類案子相較,有一處很特別的地方,國內不會再有第二例。

那是一個夏夜,屏山大道當時有許多一些烤魚地攤,人們趁夜出來納涼,順便喝啤酒、吃烤魚。就在當晚9點多左右,一個女人尖叫起來,大家紛紛湧回居民區,一問之下才知道,小區有人跳樓了。令人詫異的是,跳樓的不是一個人,是兩個人,而且是兩個大老爺們兒。

通常情況下,跳樓輕生的人都會選在白天,選在夜裏跳樓的案例比較少。大部分人之所以這麽做,一是想得到關注,夜裏也許站一宿兒都沒人發現,二是白天的恐懼感比夜裏少,比較好下決心。可是,屏山大道上的墜亡案竟選在夜間,這就算了,竟然還是兩個男人一起跳樓,光聽案情就覺得此案十分蹊蹺了。

根據數據統計,一半以上的墜亡案都只有一個輕生者,鮮有兩個人一起跳,即使有也是一男一女,兩個男的同時跳的幾率小之又小。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這兩個男人徇情了,他們的關系非比尋常。就在大家竊竊私語時,發現跳樓的人就大喊了一聲,嚇得圍觀的人群跟著一陣驚呼。

沒想到,跳樓後有個男的沒死,他竟擡起手呼救了。

事實上,一發現有人跳樓,小區門衛就打了電話報警,並叫了救護車。就這樣,殯儀館的人運走了死者,幸存者則由急救人員送去醫院搶救。在柳州的時候,我任柳北分局解放刑偵大隊任技術中隊中隊長,能碰的案子也多了起來,一聽有這種蹊蹺的墜亡,當即就趕往殯儀館,想去了解情況。

夜裏,我剛和其他同事趕去,遠遠就聽到有人又哭又鬧。在那種地方聽到女人的哭鬧聲,普通人會覺得害怕,我們卻適應了,有人聲反而覺得踏實。經過了解,我們得知哭鬧的女人叫劉美華,她丈夫叫夏國峰,他們結婚十年了,育有一子。劉美華怎麽都不相信,夏國峰會拋下去她和兒子,夜裏跑去跳樓自殺。

據劉美華介紹,另一名輕生者叫王智,此人與夏國峰是好朋友,兩人合營了一家飯館,關系不錯。近來,飯館開始虧損,但不至於負債累累,他們還是能撐下去的。劉美華就是想不通,夏國峰晚上回家還有說有笑,怎麽就去跳樓了呢?不用我們問,劉美華就堅持給夏國峰做屍檢,她要捉住兇手,為丈夫報仇。

然而,事情到這裏卻來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王智脫離了生命危險,已經能開口說話了。在王智的陳述下,他承認自己與夏國峰都有輕生的念頭,他們厭世到了極點後,倆人就約好那天晚上結束自己的生命。

除此之外,當晚案發時,還有一個目擊者。那個目擊者叫張海天,他當時就在對面樓,正要上樓梯時,回頭一看就發現有兩個人跳樓了。而對面樓頂上沒有其他人,這兩個人是自己走上去,又自己跳下來的。

面對這些鐵證,劉美華有些崩潰了,可她仍堅信夏國峰不會拋下她,這當中一定另有隱情。

雖然案情看似明朗了,但我還是受劉美華所托,為夏國峰做了屍檢。墜落損傷屬於鈍性損傷,這是因為墜落後人體通常與平面物體(如地面)相接觸而形成。人體墜落與物體碰撞,按照牛頓第三定律,等於與人體相同重量的物體以自由落體的速度所產生的沖擊力打擊在人體上,同時墜落碰撞的過程十分短暫,因而往往人體在瞬間受巨大的暴力作用而形成嚴重的損傷。

根據屍檢結果,夏國峰的著地部位是臀部,脊柱骨折,傷勢其實在墜亡案中不算太嚴重。要知道,墜亡案常見墜落著地的部位是頭部、足跟和臀部,頭部著地的損傷最大,嚴重地全發生全顱崩裂,而臀部著地時,有衣物及脂肪和肌肉組織襯墊,對暴力有一定的緩沖作用。我檢查過王智的傷,他也是臀部著地,因此雖然傷得不輕,但保住了性命。

那麽,是夏國峰倒黴,兩個人跳樓,他死了,另一個人卻活下來了嗎?現在幸存者證明他們是計劃自殺的,而且又有目擊證人了,我這麽做是鉆牛角尖嗎?

在屍檢中,我發現夏國峰的墜落損傷集中在臀部、背部,可他額頭表皮剝落嚴重,挫裂創不規則,創口內還有碎屑。按理說,著地的部位都沒有碎屑,非著地部位不會有這樣的情況才對。再者,墜落損傷的特點是外輕內重,因為一般人體墜落所接觸的多為平面物體,按照壓強原理,單位面積所受的力只要未超過人體皮膚的彈性極限,皮膚全層的結構一般不會發生破壞,即只要在碰狀位置無明顯突出或帶有棱邊的物體,皮膚不易發生挫裂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