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同態復仇(第3/3頁)

其三,犯罪手法相似。從表面上來看,這三起殺人案的手法各不相同。三名死者分別死於失血性休克、溺死及火災。然而,透過表面征象,仍可以發現其中的共性。首先,兇手在作案時都戴了手套以及帽子,並著意清除足跡。其次,因每次犯案時都需要攜帶一定數量的犯罪工具,例如保險箱、水囊、水桶及油桶等等,兇手疑似駕駛機動車輛前往犯罪現場。再次,部分犯罪工具性質相同。在富民小區殺人案及富都華城縱火案中,兇手都曾用乙醚來麻醉被害人,並用相同(或相似)的黃色膠帶束縛被害人的手腳。值得注意的是,在第47中學殺人案中,兇手用木棍敲擊的方式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而在後兩起案件中則使用了乙醚。這似乎表明兇手在系列作案中,對作案手段的風險及可靠系數進行反思,並有意升級,進而選擇更有效、保險的手法。最後,兇手在三起案件中,都采用了非常不必要的繁瑣程序來完成殺人。從現場重建分析的情況來看,在致被害人死地之前,兇手都已將被害人徹底制服。此時,殺死他們實在是易如反掌。然而,兇手甘願冒著在現場停留時間過長,隨時可能暴露罪行的風險,費時費力地安排了非常復雜的“儀式”來殺死對方。於是,魏明軍被迫用自己的血當作墨水來解題以獲得密碼。姜維利重回“子宮”並溺死於“羊水”之中,以實現“就當你從未生過我”的狂言。在吳兆光身上,則幾近完美地重現了侯永梅被燒死的整個過程。這種“儀式化”的現場傳達出來的意義是,死者曾給他人帶來的痛苦,最終都報應在自己的身上。以兇手的縝密心思,不可能不知道這樣一個道理:他在現場進行的活動越多,留下痕跡物證的風險越大。他之所以仍然堅持這麽做,乃是他希望借此實現所謂“公平”的強烈意願所致。換句話來說,單純殺死三個被害人,並不能充分滿足兇手的內心需要。置其於死地,固然是兇手追求的目標。然而,相對於死亡這一結果,兇手顯然更看重死亡的形式。而且,通過這些極具宿命感及形式化的“儀式”,兇手一方面得到了某種情緒及心理的宣泄,另一方面,他也試圖借此向整個社會傳達這樣一個信息:善惡有報。

盡管方木提出的以上依據與傳統的並案偵查條件並不完全符合,且多是出於主觀推測,然而,在楊學武的大力支持下,市局最終還是同意了方木的主張,並從市局及案發地所屬的數個公安分局抽調人員,成立專案組。

三起案件的相關證據材料被統一整合,集中到專案組做分析處理,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內確定偵查方向及範圍。與此同時,方木也接受了一個任務:為兇手做心理畫像。

簡單地說,方木要根據已經掌握的情況,對兇手的動機、行為、目的及其心理特點進行相關分析,進而對兇手的相關屬性進行描述。這種描述,將為警方提供一份較為直觀的嫌疑人特征描繪提綱,以便縮小排查範圍,並預測新的犯罪可能性及其特點,在確定偵查方向的同時,也提出防範工作的重點。

在一般情況下,犯罪心理畫像所依據的信息主要來自於現場勘查以及對被害人、現場感知人(例如目擊者)的分析研究。從這三起案件來看,幾乎不存在現場感知人。而且,兇手在現場留存的明態痕跡少之又少。然而,沒有信息,本身就是一種信息,也能在某些方面說明嫌疑人的心理屬性。

從現有情況來看,這項任務無疑是很艱巨的,而且,它的意義在於能夠指明偵查方向。否則,一切偵查活動都只能是無的放矢。於是,專案組只給了方木五天時間。

所有人都在期待,他,究竟是一個什麽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