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案中案(第2/8頁)



現場勘查筆錄

發現/報案時間1984年4月7日3時45分

現場保護人姓名、單位:王天宇、殷正宏(東壩派出所民警)

現場保護人到達時間:1984年4月7日3時51分

勘查時間:1984年4月7日4時15分至6時27分

勘查地點:東台住宅小區7號樓404室

指揮人姓名:丁科(市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

參加人姓名:黃傑遠、栗華(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王偉達(市公安局法醫);徐鍵(市公安局照相技術員);顏冰,董德一(市公安局痕跡技術員)。

現場條件:氣溫14~15度,相對濕度30%~35%,白熾燈。

勘查過程及結論:

1984年4月7日3時52分,市局刑警大隊值班室接東壩派出所民警王天宇電話通報稱:東台小區7號樓404室住戶遭遇入室搶劫,請求勘查現場。接報後,刑警大隊立即組織技偵人員在隊長丁科帶領下,於同日4時13分到達現場。

據報案人陳天譙(男,45歲,東台小區7號樓404室戶主)介紹:淩晨兩點至三點之間,他在家中遭遇不明男子入室搶劫。該男子離開後,他掙脫捆縛後報案。

聽完案發介紹,刑偵人員在丁科隊長的指揮下,對現場由中心至外圍進行了勘察。

現場位於本市東台住宅小區7號樓404室,該房屋為南北向兩室一廳戶型,客廳和主臥室朝南,次臥室和廚房衛生間朝北。

房屋大門木質,配備"三環"牌門戶鎖,大門和鎖頭均無損壞跡象。

案發時事主正在主臥室內睡覺,此處即為中心現場。該臥室由一扇內開木門通往客廳,據事主陳述,案發前木門掩而未鎖。臥室南端有陽台,陽台配備防盜網,防盜網在案發後完好無損。

臥室內有雙人床、衣櫃、床櫃、書桌等家具,家具均無撬動毀壞痕跡。

雙人床床面淩亂,床頭拋棄有濕毛巾一塊,經事主辨認,此毛巾為自家的洗臉毛巾,案發前應掛在衛生間內。

床下有一條男式長褲,該長褲被剪成長條狀,剪切痕跡新鮮。經事主辨認,此長褲亦為自己平日所穿,案發前應掛在主臥室衣櫃內。案發時犯罪嫌疑人用這條長褲捆綁他的妻子趙翠芳,後被事主解開。

床下還有少量使用後的膠布,經事主辨認,此膠布為自家客廳內存放的日用之物,案發時犯罪嫌疑人用這些膠布粘住趙翠芳的嘴和眼睛,後被事主撕掉。

臥室東南角有一小型保險箱,勘察時該保險箱呈正常方式敞開,保險箱內無現金。

臥室地面鋪設簡易瓷磚,地面所留腳印已經提取。保險箱、家具、長褲、膠布上所留指紋亦全部提取。

客廳為封閉室,除入戶門外,無其他對外出口。客廳餐桌小抽屜中的家用膠布被取出,其他未見異常。

朝北的小臥室為儲藏間,平時不住人。案發前後小臥室門反鎖,勘查時未發現異常情況。

衛生間有一扇朝東的小窗戶,案發前後窗戶均從內部關好,無人為撬動和出入痕跡。

廚房有朝西的大開窗,案發前後窗戶均從內部關好,無人為撬動和出入痕跡。廚房地上另有一條被剪成長條的男式長褲以及膠布條若幹,該長褲亦屬事主所有,在案發時被用來捆綁事主。長褲旁有剪刀一把,為事主案發後用來剪開捆縛的工具。

其他無異常。

現場勘查於4月7日6時27分結束。提取了現場遺留的鞋印和指紋。拍攝了現場照片15張,繪制現場圖1份,制作勘查筆錄1份。

指揮人:丁科(簽字)

勘察人:黃傑遠、栗華、王偉達、徐鍵、顏冰,董德一(簽字)

看完這份勘查筆錄,羅飛開始品出了一些滋味。這起案件的確有不少非同一般的地方。

首先侵入者在淩晨潛入室內卻沒有對門窗造成任何破壞,這已不是普通匪徒有能力做到的,而更加令人側目的是,侵入者所有的作案用具(用來捆縛事主的長褲、膠布條等等)全部是在現場就地取材。這一招看似普通,其實卻大有講究,因為警方破獲此類案件的一個重要突破口就是尋訪作案工具的來源,案犯在這方面沒有給警方留下任何機會。

從以上兩點來看,此案的嫌疑人極為老道,甚至對警方的破案手法也了然於胸。繼續翻看相關資料時,耐人尋味的地方還越來越多。

法醫的鑒定報告顯示,事主四肢關節處確有捆綁痕跡,但除此之外,周身無任何傷痕;

痕跡技術員的鑒定結果顯示,現場環境中(包括門窗、保險櫃、膠布條、剪刀等)提取到的指紋和腳印都是事主夫婦所留,並無第三人的遺留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