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 構成罪證(第7/7頁)

“他說要把玩膩的女人送到‘矢代’。”

“把女人送到‘矢代’,他這麽說了?”刑警的眼睛一亮。

“是的。他對我許了願,要我陪他玩一次給5萬日元。”

叫岸本的男人在“矢代”留下了蹤跡。

岸本是否和案子有關,還不清楚,只不過是常客蘆野通夫帶來的一位顧客。

然而在這裏發現了重大資料。在現場提取了若幹披害者以外的無法對證的指紋。

要鑒定指紋需要十二個以上的特定點。假如缺少這個,僅憑指紋是簽發不到逮捕證的。

搜查本部在發案現場因為提取不到十個手指全部的指紋,所以分別從所采集到的連續指紋和單一指紋中,挑選出線條清晰的,使其能對照十指加以重新排列組合,而形成十個手指的指紋。

刑警把這些組合指紋,對照了蘆野通夫的名片以及強奸受害者手持火柴上所采集到的不能對照的復數指紋後,排除掉了蘆野、屋代時枝、強奸受害者以及身份明確的有關人員的指紋,並斟酌類似紋型、隆線特征和印象條件等,然後進一步對照組合指紋,確認完全符合。

搜査本部將其組合指紋,査詢了警察廳的電腦有關犯罪記錄的档案,報告無符合者,岸本無前科。

但是,档案證明岸本此人,出入過謀殺老板娘的犯罪現場,而且乘坐過強奸犯的車。岸本是殺人和強奸案同一罪犯的可能性極其大。

根據蘆野通夫所述,調查了調布市地區岸本所謂經營的汽車修理廠,可是並無此人。

正如蘆野隱隱約約察覺到的那樣,岸本似乎偽裝了自己的真實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