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章 處女殘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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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沼畔殺人案”的調查工作完全陷入了困境。認真偵察的結果,知道和被害者一起,有一個穿粉紅連衣裙的女同伴,年約二十一二歲,瘦長臉,她在大宮站大樓內的“明星堂”唱片店買了V-3200型的唱計。調查工作只進展到這裏,後來再一步也沒有進展。

V-3200唱針是VF-3200唱機針頭上用的,這證明買V-3200唱針的人,一定有安裝VF-3200針頭的立體聲唱機。警方在旭丘一帶經過認真調查,也沒有查出這種立體聲唱機的所有者。立體聲的所有者大有人在,問題是與唱針相符合的MR-611型唱機的所有者,一直沒有發現。

本來在搜查時候的假想就是不合理的。

首先,V-3200唱針並非只限於MR-611型唱機使用,其次,買唱針的那個女人,又有誰能保證她一定住在旭丘,再說,她就是住在旭丘,怎麽就能判定她是給自己買的?沒有別人托她代買的可能嗎?

開始的時候,有這樣一種假想:“那個女人和被害者乘同一輛車,兩人又是去同一方向,不是都到旭丘去嗎?”

這就是假想的要點。可是在根據這個假想進行的調查中,沒有找到這個女人的存在。這證明這個假想徹底崩潰了。

這起案件已經轟動了整個社會。如果是正常人,那女子應該早就自己站出來。倘若是她被犯人拐走了,家屬也應該出來找人呀!

既然這兩種情況都沒有出現,就要懷疑,那女人是不是犯人的同夥。假如她真的同犯人是一夥,那到旭丘去查找MR-611型唱機的所有者,就是完全估計錯了。

但是,即使是估計錯了,如果不經過長時間徒勞的調查,也作不出這個結論。

搜查本部的大多數人都傾向“共犯說”,只有愛甲刑事固執己見。他認為那個女子不是共犯。被害者到水果店買水果的時候,曾經問售貨員唱片商店在哪裏,因為她知道,她的同伴要到唱片商店去。

愛甲根據這一情況分析,兩人之間談了許多話,也談到各自的去向問題。她們在什麽地方結伴之後,首先談到各自要實的東西,然後又說:“你到哪裏去?”“旭丘。”“哎呀,我也去旭丘,咱們結伴一起去好嗎?”“那敢情好,兩個人一起乘車更安全些!”“據說大宮的出租車品質很壞!”“走之前,我想先買點水果。”“噢,我要找找唱片商店在哪裏。”兩人大概談了這些話。最初,先看到了水果店,被害者進去了,並且,又替同伴向售貨員問了唱片商店在哪裏。

如果是為男流氓充當誘惑同性釣餌的女人,能和被害者談這些話嗎?即使把惡意掩蓋在和顏悅色的假面下,進行和藹的交談,在犯罪前也不可能這樣從從容容地買東西呀!在這種情況下,誘餌怎麽也要想方設法,趕快把獵物誘進圈套中呀!

買唱針這種舉動,和後來接著發生的殘暴行為相比,也未免過於優雅了。犯罪,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有它的一貫性。關於這起案件,作為犯罪的手段,已經概括起來了,認為犯人是復數,也沒有什麽爭執,只有把女人假定為共犯這一點,過於勉強。

可是,如果說她不是共犯,那麽,她到底哪兒去了呢?為什麽不自己出來通報?再假如說她是被拐走了,或是被殺了,為什麽家屬和其他身邊人一直保持沉默呢?她即使是在城市裏過著孤獨的生活,也不能和其他人沒有一點聯系。作為一個女性,失蹤半年多杳無音信,周圍的人怎麽會沒有懷疑呢?

既不是共犯,又沒有被犯人拐走,也沒有被殺,那麽,她的失蹤到底應該怎麽解釋呢?

目前,愛甲對這個疑問也無法回答。不過,那個穿粉紅色連衣裙的女人,只有她掌握著案情的關鍵,對於這一點,他確信無疑。

這個女人不管在哪裏,她肯定是實實在在存在的。不知為什麽,她隱避起來,不想讓人知道她自己的這段遭劫經歷。能把這個女人找出來,就是解決這一案件的最好捷徑。愛甲對這一點深信不疑。可是有關她的蹤跡卻絲毫沒有線索。

搜查本部大多數人都把那個女子當作共犯看待,追查的主要力量,集中在那三個男流氓身上。當然,這套追查方案也是從見證人的證言中推測出來的,只是未確認就是了。唯有愛甲一個人單獨行動,這是極端困難的。愛甲執拗地要嗅到那個女人的下落。

愛甲假想,那個女子買的V-3200唱針,不是為她自己買的。因為她買了唱針以後,要到旭丘方向去,所以才從旭丘的居民中搜查MR-611型唱機的所有者。這固然是一條捷徑,可是,如果能把她買唱針的行為和去旭丘方面這一線索完全分開來考慮,那情況就要復雜一些。

那個女子不是住在旭丘。如果她是偶爾去旭丘,半路上突然想起去買唱針,便順便進了唱片店……那在旭丘無論怎麽調查,也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