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 鬧市驚變 15.水到渠成的結論

證人的問題算是解決了,已經基本確定楊子向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另外,關於楊子向說的真兇賈小軍,在復核證人的同時,也對賈小軍是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查。

這些調查主要包括:

查找了案發前的旅館業登記系統。這些系統都是和公安機關的網絡聯網的,也比較好查,只要在賓館住宿登記過身份證,後台就會有記錄。

經過查找,沒有發現烏州市的賈小軍在海東市開過房。在所有登記住宿的客人中的確有叫賈小軍的,但是經過調查都沒有作案動機,也沒有作案時間。

出現這種情況,最大的可能就是楊子向根本就是胡謅的,這個人根本不存在。另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這個人並沒有住賓館,而是租房住,或者是借宿在親戚朋友家裏。

楊子向的供述中稱他和賈小軍認識,是好朋友。但調查了楊子向的爺爺、二叔等近親屬,都能夠證實從來沒有見過楊子向往家裏領過一個叫賈小軍的人,也沒有聽楊子向說過和賈小軍有來往。

楊子向還稱賈小軍也和死者李多晨存有矛盾。調查李多晨家人的結果是,從沒聽說過李多晨和賈小軍有交往,更別提發生矛盾了。

通過這些調查,蕭雲天覺得足以把賈小軍作案的可能性排除。

所有的調查工作完畢,蕭雲天召集其他三人開會,大家集中討論了案情,最終形成了楊子向作案的十五點理由,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得出楊子向是唯一作案嫌疑人的結論。

這十五點理由是:

第一,目擊證人程威通過辨認,明確辨認出了作案兇手即為嫌疑人楊子向。程威的證言與現場其他目擊證人證言基本一致,且程威與其他目擊證人並不相識,其證言獲取時間在後,目前無相反證據證明程威證言系偽證。程威原來見過嫌疑人楊子向,對楊子向體貌特點印象深刻,在兇手行兇現場注意觀察,認出是原來見過面的人也符合常理。

第二,經過偵查實驗,證實證人程威的證言客觀性較強。由一名偵查員使用證人程威所述同型號汽車經過現場,另兩名偵查員模擬打鬥過程,可以證實在開車過程中能看到兇手與被害人的追砍過程。

第三,目擊證人王艷對兇手進行了辨認,從七名犯罪嫌疑人中辨認出其中的兩人中有一人為兇手,這二人中恰有楊子向。她雖然未明確辨認出兇手,但也將兇手鎖定在較小範圍。

第四,目擊證人李正辨認出兇手就是楊子向。

第五,目擊證人王艷、李正、喬雲陳述的兇手體貌特征與嫌疑人楊子向一致。比如二十歲左右、身高一米七左右、額頭有黃頭發,這些均與楊子向的體貌特征一致。尤其是兇手額頭上有一撮黃頭發這一細節,其他證人證實案發前幾天看到楊子向確有黃頭發,楊子向本人也承認染過黃頭發,在案發後又染回黑色。

第六,本案多名目擊證人證言之間能夠互相印證。本案關鍵的四名證人證言均陳述穩定,對於現場追砍的大致情節較為一致。

第七,有證人證實被告人楊子向在案發後臉上、身上有血跡。

第八,嫌疑人楊子向具備作案動機。嫌疑人楊子向與被害人李多晨二人存在矛盾,這一事實不僅有被害人親屬證言、被告人親屬證言,還有其他證人證言均能證實。

第九,嫌疑人楊子向具備作案時間。其雖不供認犯罪,但也承認當時在案發現場附近。

第十,嫌疑人楊子向具備作案條件。擁有多把刀具。

第十一,嫌疑人楊子向在案發後向其他人說過“出事了”“打架了”類似的話。

第十二,嫌疑人楊子向逃離現場後的種種舉動不符合常理。案發後,被告人楊子向把頭發染黑、把摩托車改色、買新衣服、逃離外地,這些行為不符合常理。

第十三,嫌疑人楊子向供述中有與證人證言矛盾的地方。

第十四,嫌疑人楊子向供述中有多處不合常理之處。

第十五,可以排除嫌疑人楊子向所供述的賈小軍作案的情況。賈小軍應系嫌疑人楊子向為逃避法律制裁而杜撰的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人物。

經過集體討論,專案組一致認為,這十五點有罪理由足以將犯罪嫌疑人楊子向牢牢地釘在罪犯的位置上。正式向檢察院申請逮捕,並移送審查起訴。

到此,這個案子的偵查工作告一段落。

一個看似簡單的案子,辦起來卻是那麽復雜,最終通過縝密的偵查工作,實現了從“破案”到“定案”的轉變。

雖然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很早就被確定了,但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卻差點使偵查工作陷入了僵局,甚至一度走入了誤區,幸好蕭雲天及時調整了偵查方向和策略,從而保證了偵查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