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十五年前之國防論(第3/5頁)

“其在法國,若一任國民之熱心,則有兩重之危險。第一國民既無此種習慣,則對於軍事預備教育之意義,自不十分了然,不了然則無興味,無興味則行之不力,而其事難於收效。第二行之即力矣,而以習慣不深,辨別不明,政治家往往借辦此種體育團體,而牢籠煽惑其所屬之少年,於是少年此及成年,或對內各依所親,而入主出奴,以分黨派。或對外而為好戰復仇的行動。欲免去此兩重危險,則一面須教育以新其內,一面須法律以齊其外。新其內者,王道無近功。齊其外者,治標之急務。故吾謂實行軍事預備教育於法國,急宜嚴定法律以策其實行,並宜嚴定制裁以罰其行之不力。”

夫以中國好淺嘗、重形式之習慣既如彼,而新制之久遠擴大而難行又如此,卓萊氏欲移植於法,且不能不鄭重再三。吾儕欲以之移植於中國,而不於中間得一過渡之要點,則亦唯是名詞之變易,而於事實無當,吾思之,吾重思之,而得一著眼點之所在也。其點維何?曰執簡禦繁是也。

自近世盛談法治,而歐洲諸國之繁密典章,日日輸入於中國,強以負於窳陋腐敗之行政系統上。是故動則煩民,而事仍不舉。而作偽之風,乃相加迄以無已。若戶口調查,若義務教育,若清理田賦等,皆是也。中國素以冗員聞,其實真正欲舉一事,則行政官吏之數,當較現在加數倍。此又與上文養兵三百萬之說相類矣。蓋中國社會中最大缺乏者,實為組織能力。故無論何種新制度,必先得一種執簡禦繁法,而後新制度乃可望其有成也。

(按)吾之所謂組織雲雲者,蓋兼時間空間而言。國家之事業,以百年計,而人類之事業,至多不過二十年三十年,前人之專業,非有後人繼之,則必不能成。況軍事以財政關系,其所以能以較少之費得較大之力者,全視乎時間上之騰挪,而中國行政之於此,則缺乏之甚者,此言時也。至於幅員之廣大,風氣之不同,交通之不便,則空間之阻塞為力,亦復不少,而所最感困難者,則尤在國家之無組織能力。

所謂簡者何物乎?蓋即制度中最後之一點精神是也。譬之種植也,擇其一粒種,而置之風日適宜之地,而勤其朝夕灌溉之功,則不勞而其根自植,不此之務,或截其一枝而移接焉,或竟欲為整個之移植,其勞無藝,而枯萎乃日相續,中國之新法皆截枝之類也。

義務民兵制之種何在乎?曰,即所謂軍事生活,與民事生活溶成一片是也。而其機括乃在教育,平時之軍隊,一教育機關也。平時之學校,亦一教育機關也。然則何以不在學校而在軍隊?軍事上研究有若幹點非在軍隊教育不可?軍隊中之體育與學校中之體育,其不同之點何在?軍隊之射擊與獵人之射擊,其不同之點何在?軍隊中之精神講話,而移之於學校講堂中,其不可能之要旨何在?如是種種分析之結果,而得最後之解決曰,各種教育,件件可於學校行之。唯大規模之群眾運動與生活,非在軍隊編制之下,不能植其礎。然學校固不能用軍隊之編制,而軍隊則固可以仿學校之辦法。不惟辦法,且並名義而可易也。故瑞士之常備軍,不曰軍隊,而曰新兵學校。

是故欲立義務民兵之基礎,其在中國只需簡單明了之兩律:

其第一律曰,自今以往,凡師範中學校之學生,非受過三年間共六個月(每年二個月)之軍事教練者,不得畢業。

其第二律曰,自今以往,無專門學校以上畢業之文憑(已受過六個月軍事教練者)不得為常備役之官。

無論今日學校若何之不完備,今日軍隊若何之不整頓,苟能將軍隊與學校之界限中,溝通一條道路。則民兵制之於將來自能逐步發達。此二基礎不立,則雖有繁密之法律,恐亦無所用之也。

雖然上述之義,不過為國家將來之一種方針,以示:(l)護國義務非一部分專門人所能獨占,尚當公之國民全體,(2)軍事教育之精神,實能依健全之常識,而益增其度,雲耳。至於目下事實上之國軍建制法,則斷不能以此自足,而其事之有待於吾人勞力者,正復絕大也。

此種事業,實有賴於軍事上一種組織天才,在歐戰之初年,將軍伯魯麥曾論英國之運命,當視其陸軍卿吉青納之組織天才以為定。彼以為英國擁廣博之資源,其缺點乃在平時無適當之組織,以予觀於中國,其事乃正復相類。而今後之有賴於此種天才者,其激切乃更無等。此種天才必具有左之三條件:

其一曰,大膽的創造力。凡制度之為事,最易蹈陳襲故。人民一旦習慣而驟欲易之,則每覺其扞格難通,務必恢復其原狀以為快。即貌曰改革,其實所謂改革者,仍是一種因襲。而不知真正制度之原始,無一不自創造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