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章 齊國的路(二)(第2/3頁)

其二,在官營經濟之外的私營經濟,一定要發達,使得民眾大量的交換,才會導致缺錢,然而售賣糧食。

其三,民眾經營土地,一定要有利可圖,擁有除去租稅和自己吃的那些後的盈余,只有這樣,才能夠促進工商業的發展,才能夠使得君王所獲得的山海的所有權掙到足夠的錢,並且這些錢可以轉化為君王想要的東西。

針對這三點,田和仔細研讀,也終於明白了這三點內容引申出來的種種變革手段和體系道理。

針對第三點,也就是民眾經營土地要有盈余這一點,這是基礎,也是重中之重,因為農業是工商業的基礎,所謂“五谷粟米者,民之司命也”。

對於這一點,管仲提出的手段有兩個,相輔相成。

一個是相地而衰征,也就是考核土地的肥沃程度,制定不同的稅收標準,形成差級地租。

而要形成差級地租,又需要做到“與之分貨”。

與之分貨,也就是用“實物地租”代替“勞役地租”,在齊侯直轄的範圍之內,取消“公田”制度,將土地分給民眾、所有權仍屬於君主,以此取締民眾“公事畢乃敢治私”的勞役地租,用實物地租取代,激發民眾的積極性。

放眼天下,秦、魏等地的變革,基本上都是一樣的套路,而這個“與之分貨”的辦法之所以不能在更早的時代實行,其實本質是還是墨家所謂的“九重樂土”之中的“善政”之意:生產力不足這樣的制度在更古的時候就是惡政,也就是墨家辯數中的“在”——堯的政策我們看著好,是因為我們站在現在去看堯那個時代,所以他可以治理,但如果堯的政策放到現在,他不但治理不能還要變成惡政。

之所以“千耦其耘”,是因為生產力低下,不這樣就無法有效的剝削。管仲認為齊桓時代的生產力水平,已經完全可以放棄千耦其耘的勞役地租,用差級地租和實物地租取締勞役地租。

齊桓公死後,齊國內亂許久,五公子之爭以及隨後的田氏之亂,都讓齊國這百年的時間不進反退,根本無從實行這樣的政策,也無足夠的基層官吏去推廣,加上齊桓公一代雄主都無法遏制貴族不得不分權高、國兩家,這一切美好的想法也只能停留在理論上。

既然說這是一套體系,自然有與之配套的內容。

在解決了農業問題之後,便要解決工商業的發展,以及由此產生的貧富差距等問題。

對此,齊國的學術派認為在征稅上,要注意以下幾點。

“夫以室廡籍,謂之毀成;以六畜籍,謂之止生;以田畝籍,謂之禁耕;以正人籍,謂之離情;以正戶籍,謂之養贏。”

也就是說,如果征收房屋稅,會毀壞房屋。

如果征收六畜稅,會限制六畜繁殖。

如果征收田畝稅,會破壞農耕。

如果征收人頭稅,會導致絕育。

如果按照一家一戶收稅,這又等同於在優待富豪大戶。

這五種稅的例子,是說國君可以收稅,也可以根基稅收的種類,來對國家經濟進行調整:想鼓勵養馬,那就不征收馬稅;想要促進人口增加,那就攤丁入畝取消人頭稅……

靠稅收政策調節經濟偏重、同時依靠國家管控“民之通貨”和“民之司命”來宏觀調控物價,使得經濟發展、君主手中的錢財可以獲得更多的實物。

此外,齊國的經濟學派認為,“夫民富則不可以祿使也、夫民貧則不可以罰威也,法令不行則國之不治,貧富不齊也。”

也就是說,在稅收上,還要考慮到貧富差距的問題,要靠稅收來調節貧富差距,實行累進稅。

比如收取喪葬稅,厚葬的人就需要繳納更多的稅,因為他有錢而且不差這點錢;薄葬的人就收少量的稅,因為他沒錢。

比如根據房屋的豪華程度征收賦稅,將這些賦稅添加到間接稅中,比如山林屬於國君所有,那麽誰家用的房梁粗大、用的棺木厚重,那肯定要買大木頭,所以大木頭的價格要比小木頭的貴幾十倍。

這樣,就可以實行直接累進稅和間接累進稅,利用稅收調節貧富,利用貨幣和糧食管控物價,使得貧富差距不至於太大,也可以使自己手中的財富更多。

為此,齊國的經濟學派認為還已經設立“統計局”,這時候的名字叫“國軌”。

“國軌”的職責如“某鄉田若幹?人事之準若幹?谷重若幹?某縣之人若幹?田若幹?幣若幹而中用?谷重若幹而中幣?終歲度人食,其余若幹?曰:某鄉女勝事者終歲績,其功業若幹?以功業直時而櫎之,終歲,人已衣被之後,余衣若幹?別群軌,相壤宜。”

“國軌”統計局不但要進行各個地方的統計匯表做政策調整的依據,還要注意保密,所謂“不陰據其軌,皆下制其上。”